隨著江歌母親起訴劉欣的生命侵權,四年后的江歌案再次引起了公眾的熱烈討論。然而,我們今天要談論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我注意到被告已經更名為劉欣作為一個成年人,是如何改變自己的名字的?在什么情況下,自然人可以改變他們的名字?夫妻離婚后,他們能改變孩子的名字嗎?今天,讓深圳離婚律師解釋這個為問題。
首先,了解姓名權
自然人有權依法變更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有關權利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請注意,這句話有兩個要點。第一個要點是自然人可以改名。第二個要點是自然人必須依法更名,不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
同時,法律規定,自然人應當根據父親或母親的姓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選擇父親和母親以外的姓氏:(1)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血親姓氏;(2)因法定支持者以外的人支持而選擇支持者姓氏;(3)其他不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合法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循自己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其次,如何依法改名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自然人需要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即派出所。
18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或父母、收養人申請。18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申請。
至于哪些情況可以更改名稱,則需要根據當地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具體規定。以《山東省戶口登記管理規范(試行)》為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名稱變更:(1)名稱的諧音或含義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或容易被誤解和歧視;(2)同一村(社區)、單位、學?;蚪H名稱相同的;(3)因收養關系、父母離婚、再婚等原因達成協議;(4)名稱中含有偏僻字、異體字、繁體字或其他不規范漢字的;(5)公民出家或僧侶、道士;(6)其他特殊情況。
《山東省戶口登記管理規范(試行)》第八十一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名稱變更:(1)名稱的諧音或含義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或容易被誤解和歧視;(2)在同一村(社區)、單位、學?;蚪H中名稱相同的;(3)如果父母因收養關系成立或終止、離婚或再婚等原因達成協議;(4)名稱中含有偏僻字、異體字、繁體字或其他不規范漢字的;(5)公民出家或僧侶,道士仍然習俗;(6)其他特殊情況。
劉欣來自山東,她的更名具體是根據哪一條規定,大家可以自己判斷。
最后,離婚子女如何改名
根據《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的批復》,公安機關可以拒絕接受未經協商或者協商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恢復。
在具體細節上,各地差別很大。例如,福建省規定,夫妻離婚后需要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雙方應當共同協商書面申請,親生父母應當持居民身份證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安徽省規定,父母雙方當場協商一致的書面申請或經公證協商一致的書面申請或協商一致的離婚協議(或判決)。父母一方一方無法聯系(或非婚生子女),另一方應書面承諾,如果另一方在孩子成年前對變更姓名提出異議,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同意公安機關恢復原狀;上述異議發生在兒童成年后,以兒童意見為準。
因此,如果您想更改孩子的姓名,建議提前與當地戶籍部門核實。當然,離婚后更改孩子的姓名通常會再次引起爭議。為了保護孩子的健康成長,作者還呼吁父母在雙方達成協議的前提下更改孩子的姓名,而不是獨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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