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姻習俗之一,又稱訂婚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協議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和聘禮的習俗。深圳權威離婚律師帶你看看彩禮。
這種聘金,俗稱彩禮。彩禮是男方真誠求婚的一種尊重態度。然而,近年來,天價彩禮現象層出不窮,使得彩禮習俗日益變味,甚至演變成不正當的攀比風格。天價彩禮讓人望而生畏,讓很多戀人無法結婚,甚至有些家庭為此負債累累。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將婚姻視為收錢的一種方式。彩禮的支付必須看家庭的實際情況,以自愿為原則。但同時,在現實生活中,婚姻協議初步達成時,有很多聘金和彩禮可以互相贈送。一旦出現悔婚、離婚,彩禮的歸屬往往會引發各種矛盾糾紛。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退還彩禮呢?婚后還能要求彩禮嗎?
裁判要點
彩禮是指一方或其家的,根據當地習俗,一方或其家庭成員向另一方支付禮品和貴重財產。在交流過程中,為了表達表達感情,出于自愿支付的日常支付的日常必需品,贈送價值較小的物品,以及節假日等人際交往的消費支出,一般應視為贈與行為。付款人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持。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彩禮的,應當全額返還彩禮。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杜某與陳某經他人介紹相識,于2019年9月10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后無子女,未舉行婚禮,未同居。2020年6月28日,杜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20年7月2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2020與陳某離婚。現在杜某以與陳某夫妻關系破裂為由向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返還彩禮102400元。
此外,根據當地農村習俗,杜某婚前給陳某定親彩禮36800元,花20200元為陳某購買一套三金(金手鐲、金項鏈、金戒指)。
裁判結果
一、允許原告杜某某,被告陳某某離婚;
二、被告陳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彩禮返還原告杜某36800元;
三、被告陳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杜某的三金(金手鐲、金戒指、金項鏈)。如果不能返還,購買三金的價格將返還20200元。
法院審理
夫妻關系是夫妻關系存在的基礎,夫妻關系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律條件。原告杜某與被告陳某的婚姻基礎和婚后夫妻關系一般。杜某主張離婚。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后,他第二次起訴離婚。調解無效后,應認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應支持杜某的離婚請求。關于彩禮的退還,杜某要求陳某退還彩禮和三金,共計102400元。陳某辯稱只收到三金和彩禮36800元。法院認為,定親彩禮、三金(金手鐲、金戒指、金項鏈)都是當地的結婚定親習俗,目的是為了雙方結婚生活。由于雙方關系破裂導致離婚,沒有共同生活,沒有舉行婚禮,支持返還更為合適,也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杜某要求陳某退還定親彩禮36800元和三金。對于杜某要求陳某退還的會議禮物、節日禮物、陳某侄子的喜酒錢等。,都是在戀愛期間或婚后自愿支付陳某或陳某長輩的錢,不能認定為彩禮,杜某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述錢已經實際支付,所以陳某不應該退還這部分財產。
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習俗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共同生活;(三)婚前支付,給付方造成生活困難。第二項、第三項適用前款的規定,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深圳權威離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