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信用社向他人借錢。貸款到期后,仍未及時償還。信用社向法院申請執行,并要求妻子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增加被執行人。妻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江蘇洪澤法院審理了糾紛案件。?
案件情況
異議人羅于1997年12月25日與被執行人陳某結婚,隨后于2010年6月20日離婚。2004年夏天,被執行人陳某的妹妹陳某以自己的名義從洪澤縣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合作社)借了30萬元。2004年11月24日,陳某發生車禍,成為植物人。被執行人陳某和丁某共同償還后,貸款還剩12.5萬元。2005年6月,信用合作社將剩余貸款從陳某的名義轉移到被執行人陳某的名義,由本案另外兩名被執行人黃某和張某擔保。2006年6月,被執行人陳某通過償還利息再借貸轉移貸款,還款時間為2008年5月26日。貸款到期后,陳某未能及時還款。信用合作社起訴洪澤法院,并于2012年4月19日向洪澤法院申請執行。2012年6月14日,洪澤法院裁定額外異議人羅為被執行人,同日凍結異議人羅銀行存款23萬元。2012年7月6日,異議人羅向洪澤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法院判決
江蘇洪澤法院洪澤法院認為,本案現有證據證明,貸款不用于異議人羅某與被執行人陳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費或生產經營。因此,本案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不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執行人陳某于2005年和2006年與被執行人信用社簽訂了兩份貸款合同。異議人羅沒有到場,也沒有簽字。因此,申請人信用合作社未能證明異議人羅某與被執行人陳某有貸款協議;另一方面,異議人羅某提交的證據和洪澤法院的調查證實,被執行人陳某未將貸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消費或生產經營,而是將貸款用于償還其姐姐陳某在信用合作社的剩余債務。洪澤法院裁定,異議人羅某的執行異議已成立,附加異議人羅某為本案被執行人(2012)被執行前的民事裁定。
深圳大鵬婚姻律師說非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撤銷執行妻子財產" src="/uploads/litimg/IMG_9227.jpg" title="深圳大鵬婚姻律師說非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撤銷執行妻子財產" />
深圳大鵬婚姻律師分析
中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根據本規定,債權人主張共同債務的,應當證明債務人和妻子是否同意貸款,或者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生產。在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和妻子簽字確認債務人和妻子是否同意貸款,但不能解決一方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生產。債權人很難證明這一點,導致許多共同債務無法確定,法律在這里失去了應有的公平性。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以個人名義主張債務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債務是否用于債務人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務人夫妻,并明確表示債務人夫妻無債務合同。根據舉證責任規則,本規定適用的前提是雙方無法證明債務是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的。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產,或者債務人可以證明債務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的,直接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如果此時機械地堅持《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適用,債務人不僅要證明債務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產,還要證明夫妻不同意借款,明顯違反立法意圖,明顯不公平。
本案現有證據證明,在債務人陳軍夫妻關系期間,貸款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消費或生產經營,因此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而應直接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深圳大鵬婚姻律師說離婚協議約定 | 深圳大鵬婚姻律師回答孩子有權干 |
深圳大鵬婚姻律師談男子剛結婚去 | 深圳大鵬婚姻律師解答什么情況犯 |
深圳大鵬婚姻律師解讀父母分居孩 | 深圳大鵬婚姻律師解答夫妻一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