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的。然而,當夫妻一方犯罪,需要支付巨額民事賠償時,其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呢?本文大鵬區離婚律師將結合法律案例和法條,就此問題進行探討。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和分割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應當由各自所有的財產外,一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根據共同財產的原則進行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各自貢獻的比例進行分割。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根據每個人的貢獻比例進行分割。如果雙方的貢獻相等,則應當平均分割。
2.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扣除各自應承擔的債務和贍養費等。
3.夫妻離婚時,如果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來源難以說明的,應當按照對方的主張認定為對方的財產。
二、夫妻一方犯罪需要支付巨額民事賠償的情況
夫妻一方犯罪需要支付巨額民事賠償的情況并不罕見。例如,某個夫妻雙方共同經營一家公司,其中一方犯罪造成公司巨額損失,需要向公司支付民事賠償。此時,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于受害方因為對方違反合同規定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的公司中,如果其中一方犯罪造成公司巨額損失,需要向公司支付民事賠償時,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來說,如果另一方能夠證明該共同財產是其個人財產,或者該共同財產是由其個人的財產轉移而來,那么其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其個人的權益。但如果該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勞動或共同投入資金所得,那么其不能單方面要求分割財產。
三、法律案例分析
下面以一起深圳市法院審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案件為例,來具體探討夫妻一方犯罪需要支付巨額民事賠償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財產的問題。
案情簡介:甲、乙兩人于2001年結婚,期間共同購買了房產、車輛等財產。2010年,甲因盜竊罪被判刑,需要向被盜竊公司支付數百萬元的民事賠償。乙認為自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直是無業人員,甲犯罪和支付民事賠償與其無關,故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取得的財產。甲、乙雙方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房產、車輛等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甲犯罪造成民事賠償的義務,是因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經營的公司造成的。但是,乙無論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工作,均是夫妻共同生活,應當享受共同財產的權益。因此,乙不能單方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終,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產、車輛等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四、總結
根據以上探討,當夫妻一方犯罪需要支付巨額民事賠償時,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勞動或共同投入資金所得,那么另一方無權單方面要求分割財產。
如果共同財產是另一方個人財產或由其個人財產轉移而來,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其個人的權益。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遵循平等原則,夫妻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雙方在處理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對方的權益,協商解決問題。在具體操作中,建議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明確雙方各自的財產權益以及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以避免因夫妻關系變化而產生財產爭議,也有助于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大鵬區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夫妻一方犯罪需要支付巨額民事賠償時,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在處理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時,夫妻雙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對方的權益,協商解決問題,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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