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除要求對方承擔逾期利息、違約金等請求外,還可以共同主張借款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訴訟費。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明確規定了民間借貸逾期利息、違約金等費用并存時如何處理,即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貸款人和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貸款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起主張,但總共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貸款年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后,當事人是否可以支持貸款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訴訟費?
由于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在這個問題上存在認識差異。一種觀點認為,律師費和訴訟費不應包括在貸款年利率上限計算的范圍內。相反,律師費和訴訟費屬于實現債權的費用,應予以支持。另一種觀點認為,律師費用和訴訟費用已納入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費用,不再支持律師費用和訴訟費用。
對此,我們傾向于同意上述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條的立法初衷,本條是處理逾期利息、違約金等費用并存的規定。主要目的是平衡和保護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當借款人同意逾期利率、違約金等費用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借款人逾期還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共同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等費用。從實踐來看,其他費用主要涉及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的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從本質上講,上述費用仍然是借款人為獲得貸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當事人同時約定的逾期利息、違約金在本質上與利率相同,單獨約定只是為了規避利率上限。正是為了防止當事人變相提高貸款利率,司法解釋將包括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費用的保護標準限制在合同成立后一年內。
其次,律師費、訴訟費等權利人為保護其合法權益而發生的費用,與借款人為獲得貸款而支付的費用性質截然不同。律師費、訴訟保全費不應納入其他費用范疇。最后,訴訟費用不一定由主張還款的貸款人承擔。糾紛由人民法院判決時,根據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的原則,借款人承擔這部分費用是公平合理的。在這種情況下,訴訟費用不包括在其他費用中是合理的。【實際問題0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規定,有條件保護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的協議。在合同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利息能否計入貸款本金并計算逾期利息?
答:答案是否定的,逾期利息的計算基數仍然是貸款本金,逾期利息不能計入本金。
一方面,《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在約定期限內返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本條沒有規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時,原利息應計算在本金中。
另一方面,如果貸款本息作為逾期利息的計算基數,無異于法院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為當事人計算復利。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處理方式的背景是當事人沒有達成相關協議。當事人明確約定逾期利息的計算基數包括本息之和的,當事人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有效,即借款人在結算前期借款本息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中規定的金額可以認定為后期貸款本金。超過部分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貸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滿后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以原貸款本金和原貸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著:
一方面,當事人約定的原始利息只能納入逾期利息計算的本金基數,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另一方面,借款人在貸款期滿后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過原貸款本金和以原貸款本金為基礎,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間的利息之和,人民法院不支持超出部分。
非金融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借款向本單位員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受法律保護嗎?
答:本單位內部向集資的方式屬于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借款的形式向本單位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這充分表明,非金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融資行為不被法律禁止,但具體融資行為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護,應進行兩層審查。 深圳羅湖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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