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講述
小何(女)曾有過一段不愉快的婚姻,離婚后在外事工作期間結識了劉某(男)。經小何認為劉某為人誠實可靠,雙方均有意愿組建家庭,遂于2010年4月辦理結婚登記并舉行婚禮。2014年7月結婚生下長子小劉。一次無意間,小何得知劉某曾在2000年與李某登記結婚,而且兩人還未離婚。并因兒子與小何同住,由小何照料。因此,小何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確認小何和劉某二人離婚,兒子由小何撫養,劉某每月支付撫養費。
法庭審理期間劉某辯稱:與李某因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爭吵,2001年二人便開始吵架,所以雙方之間在一起后就失去了聯系,所以不同意小何的婚姻關系無效。
裁決結果
1.原告小何與被告劉某結婚無效;
2.兒子小劉由小何撫養,與小何共同生活,劉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元到小劉獨立生活時止。
羅湖婚姻律師談宣布婚姻無效子女由誰撫養?" src="/uploads/litimg/IMG_9227.jpg" title="深圳羅湖婚姻律師談宣布婚姻無效子女由誰撫養?" />
深圳羅湖婚姻律師分析
第一,本案中劉某存在一個比較嚴重的誤區:兩人只要分居,均因關系而自動滅失。我們的法律沒有規定自動離婚一說,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都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不進行相關登記的,不產生相應的婚姻效力。因此,劉某在庭審中提出的抗辯理由沒有法律根據,最終未被采納。
第二,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適用《民法典》中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父母親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受父母婚姻無效、養育子女的歸屬.贍養負擔、探望權等問題的影響;對婚生子女的待遇應當平等,根據《民法典》中關于子女離異后撫養的規定處理。
無效婚姻,也叫非法婚姻,即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由于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使男女之間的結合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我們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達到法定婚齡
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作調解書。對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離婚案件中有關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結合雙方的綜合情況,作出撫養權歸屬。
司法實踐中,根據法律規定,離異子女隨母親生活的情況如下:
1.兩歲以下的兒童原則上與母親一起生活;
2.兩歲以上的幼兒,如果母親為以下任何一種情況,與其母親一起生活的可能性很大:
①進行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而喪失生育能力;
②兒童生活時間較長,明顯不利于兒童的健康成長,改變居住環境;
③在父親身旁有其他子女的無子女;
④與子女相比,子女的生活、成長情況、父親患有持續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對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
⑤子女的父母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樣的,雙方都需要其子女共同生活,但是,多年來,子女獨自生活在女方的祖父母身邊,并根據祖父母的要求,有能力幫助一位母親照看孫子;
3. 兒童超過十歲,可自由選擇與其母親生活。深圳羅湖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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