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內財產安全協議屬于自己定制研究意義具有較強的協議形式,在擬寫的過程中也必然發展需要一個律師可以根據每一組委托人不同的個人信息情況及具體訴求方式進行“個性化定制”;因此本文深圳婚姻律師認為,婚內協議亦不存在一些標準化格式模板之說。深圳婚姻律師就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至于婚內協議的具體擬寫,則應當涉及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協議各方的個人信息應以標準法律文書格式明確列出,例如:
男:xxx(姓名),漢族,出生于X年X月X日,戶籍所在地:xxx,現居住地:xxx,身份證號:xx。
女: XXX (姓名) ,漢族,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 XXX,現居住: XXX,國籍: xx
第二,協議第一部分應明確夫妻財產的范圍和歸屬,分為雙方個人財產的認定、婚后共同財產的認定及相關說明。在財產的范圍和表現形式上,需要注意的是,不動產財產的表現形式應當標明所在地、權利人和權證號。如有抵押,應注明抵押權人、抵押金額及相應的貸款還款方式。動產和現金存款應注明其許可證號、種類和具體金額。至于個人物品、股票、基金、公積金、保險金等其他財產權利。,它們也應該并排列出。
第三,需要進行具體可以約定個人信息財產處分及共同財產劃分、交付的方式。其中存在著重發展需要研究提示的是不動產以物權登記確定權利人,因此若涉及不動產贈與及過戶事宜的,應當約定具體業務辦理變更登記的時間成本以及違約損害國家賠償經濟責任。若屬婚內財產的,還需律師具體分析評估該財產的歸屬是否會與婚姻法相關法律規定學生產生矛盾沖突。
第四,婚姻協議需要就夫妻雙方可能的連帶責任作出相關協議。雖然在我國,原則上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人的配偶知道并同意夫妻共同債務,但即使債務按照婚姻協議的規定由一方當事人支付,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婚姻財產協議的內容,債務人的配偶仍然有共同支付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性。
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法律風險,應在婚姻協議中明確規定: 對外,如果一方需要以個人名義向第三方借款,即應向貸款人披露婚前協議書的存在和各自的債務承諾;對內,配偶一方有義務在作出對外債務之前通知并征得配偶一方的同意,如果另一方對未能履行披露義務負有連帶責任,另一方有權收回全部貸款并賠償借款人的損失。
第五,司法實踐中,存在夫妻一方不愿生育子女,但另一方承諾承擔婚生子女全部費用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撫養孩子的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如果承諾婚生子女的所有費用由一方承擔,一般可以協議履行;但如果承諾承擔費用的一方突然陷入困境或喪失經濟能力,另一方仍需依法承擔共同撫養子女的義務。
第六,涉及夫妻財產贈與的協議,應當及時轉讓所有權變更或者公證。由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轉讓前撤銷贈與”,雖然該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不適用于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和救災、脫貧攻堅等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公證贈與合同”,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具有社會公益性質、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一大難題,完全依賴律師和法官的法律判斷。因此,它可能帶來不可估量的法律風險。
第七,婚姻協議中的“出門干凈”條款很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結合《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知離婚也是夫妻雙方可以自由支配的人身權利。
如果在婚姻協議中約定了哪一方先提出離婚,哪一方關于“凈身出戶”的財產約定影響了任何一方人身權的行使,則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上述約定應認定無效。
最后,深圳婚姻律師認為,雖然我們國家和民族已經有了《婚姻協議書》這個意義并不是很大,甚至大多數人還是認為《婚姻協議書》會很吝嗇; 但作為一名律師,我們認為,其實有了一個平等、明確的協議形式之后,對“難以言說”的財產分割問題,也許收獲的是更純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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