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不少夫妻已形同陌路,但由于孩子或者財產等各方面緣故緣由,一直沒能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導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二人長期處于分居狀態(tài)。那么分居期間的收入應如何處理呢?下面就由深圳離婚律師進行解答。
一、分居是作為雙方離婚的依據(jù),不是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jù)
依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時期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人為、獎金、勞務報酬
2、出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承繼或許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余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所以,縱然兩人處于分居狀況,兩人所取得的人為支出,依舊為夫妻共同財產。為了避免在分居時期辛辛苦苦賺的錢到頭來卻要分給另一半,律師建議大家最好還是盡快做出決定。因為分居并不代表婚姻關系解除了,以分居的方式可以拖著不離婚,一旦決定了離婚,那分居期間你賺的錢,無論多少,對方仍然有權利分割。
二、如何證明感情已破裂?
實在最間接的設施便是簽訂分居協(xié)議,但是很多人都不會有這個意識。因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收集相關證據(jù):
1、街坊等密切的人所出具的證人證言,證實夫妻二人常年不在一起生活,一直都是分開生活,證明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常年分居。
2、其余證據(jù)證實雙方感情破裂。如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薄弱,認識時間短等。
3、第一次起訴不準許離婚后,保留好相關感情碎裂、分居的證據(jù),分居一年后第二次起訴離婚。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總結起來,“分居期間的收入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回答是:如果夫妻沒有約定婚后財產屬于個人財產,或者沒有約定分居期間的收入屬于個人財產,那么分居期間的收入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后,深圳離婚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分居滿兩年或許十年,婚姻關系是不會主動解除的。假如搜集證據(jù)對大家來說取得難度比較大,或者可能會涉嫌非法取證而不被法官采信,建議找個專業(yè)婚姻律師代為取證會更好一點。
以上就是“分居期間的收入該如何處理”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能夠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深圳離婚律師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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