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向公安機關報告家庭暴力;公民制止家庭暴力的,經公安機關核實符合勇敢人員確認條件的,《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將于2022年3月生效。下面深圳光明婚姻律師和您一起解讀家庭暴力。
本條例明確了四種類型的家庭暴力: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主要包括:毆打、捆綁、饑餓、殘疾、拘留、限制人身自由、跟蹤、騷擾、頻繁虐待、恐嚇、威脅人身安全、侮辱、誹謗、隱私、漠視、孤立等精神侵權;強迫性侵權;實施異常經濟控制、剝奪財產等侵權行為。
收集證據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一個難點。基于家庭丑陋不能公開的傳統概念,受害者往往不會及時向外界投訴,或去醫院出具診斷證明,錯過了收集證據的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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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取證困難,《條例》將家庭暴力糾紛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服務管理,規定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責任,增強基層網格成員的意識和能力;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發現患者或疑似家庭暴力的,應當做好詳細的診療記錄,妥善保存數據,并按照受害人或者公安機關的要求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同時,進一步細化申請人身保護令的規定,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村委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幫助主張權利。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委員嚴東表示,由于年齡、智力、身體和生理原因,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哺乳期婦女在家庭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在遭受家庭暴力時需要外部幫助。《條例》加強了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如果建立強制報告制度、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老年、殘疾、嚴重疾病或強制、威脅等不能報告家庭暴力,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提供保護和幫助。深圳光明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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