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彭某營生育了兩個兒子。次子賈某輝與謝某萍結婚后,生育一男孩。2013年9月,賈某輝因工程事故而死亡留有遺產3萬元和死亡后獲得的賠償金5萬元,由其母彭某營領取。2003年謝某萍改嫁,要求繼承3萬元遺產和5萬元賠償金。彭某營以其改嫁為由,認為她不可以繼承兒子的任何財產,謝某萍遂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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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會支持謝某萍的說法嗎?
光明婚姻律師解析我國《繼承法》明確賦予配偶雙方享有完全平等的繼承權,并在具體規定中對配偶相互間的繼承權給予完善的法律保護。該法規定:配偶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配偶一方死亡另方再婚的,有權依法處分其所繼承的遺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謝某萍再嫁并不影響她對丈夫遺產的繼承,她可以向法院起訴并獲得法律支持。
《繼承法》第三十條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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