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款項,如何定性?這是一個常見的法律問題。在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的情況下,如何判定房屋的歸屬權,涉及到婚姻財產的處理和分配問題。本文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將圍繞這一問題,探討其法律定性以及在深圳地區相關案例的應用。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的法律定性
在處理婚后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款項時,應當根據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期間所得、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等財產,但是不包括婚前一方所得、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因此,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是屬于婚前一方的財產,那么該房屋不應當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是否有書面證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存在書面證明,可以證明該房屋屬于婚后一方的父母所有,那么該房屋應當被視為婚外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該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么雙方仍然可以共同享有該房屋的使用權。
是否屬于禮物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是屬于一方配偶的禮物,那么該房屋應當被視為婚前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一起居住在該房屋,那么該房屋仍然不應當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實際使用情況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且夫妻雙方一起居住在該房屋,那么該房屋應當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當平分該房屋的價值。
二、深圳相關案例分析
下面以深圳相關案例為例,進一步探討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的法律定性:
案例一:
小李與小張結婚后,小張的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作為他們的婚房。該房屋登記在小張的名下。幾年后,小李與小張離婚,小張認為該房屋是他的個人財產,不應當與小李平分。
根據前面所述的法律原則,該房屋應當被視為小張的個人財產。該房屋是小張的父母出資購買的,并且登記在小張的名下,且沒有證據表明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小李的父母也出資購買了該房屋。
因此,在離婚時,該房屋不應當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需要與小李平分。
案例二:
小劉與小張結婚后,小張的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并且該房屋登記在小張和小劉的名下。幾年后,小劉與小張離婚,小劉認為該房屋應當平分。
根據前面所述的法律原則,該房屋應當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登記在小張和小劉的名下,且夫妻雙方一起居住在該房屋。因此,在離婚時,該房屋應當被平分,雙方各得一半。
以上案例說明了在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的情況下,法律定性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能夠提供書面證明或者該房屋屬于婚前財產,那么該房屋就不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需要與另一方平分。但是如果該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并且夫妻雙方一起居住在該房屋,那么該房屋就應當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結論
在深圳地區,婚后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款項如何定性,應當綜合考慮房屋的所有權、登記情況、書面證明等因素。在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的情況下,如果該房屋屬于婚前財產或者有書面證明證明該房屋屬于某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該房屋就不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需要與另一方平分。但是如果該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并且夫妻雙方一起居住在該房屋,那么該房屋就應當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與另一方平分。
在實際生活中,為了避免類似的糾紛,建議夫妻雙方在婚前就明確房屋的所有權和分配情況,并且盡可能地進行書面約定和登記。如果婚后雙方一方的父母出資購買房屋,也應當及時進行書面證明,并明確該房屋的歸屬。
總而言之,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在深圳地區,對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的情況,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定性。在實際操作中,夫妻雙方應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并在購房時妥善安排房屋的所有權和分配問題,避免因此產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