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寶安離婚訴訟律師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正是這樣的解釋,會給當事人鉆空子的機會,以離婚來規(guī)避債務,以偽造債務的方式來隱匿財產,使債權人利益難以實現(xiàn)?;诖耍罡呷嗣穹ㄔ焊鶕?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之精神,在《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分別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這表明:離婚時的債務分割,只是原夫妻雙方內部的事,對外不發(fā)生效力,不能對抗債權人,即善意第三人;只要離婚前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不屬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就仍有權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其它訴訟請求。深圳寶安離婚訴訟律師
案件受理費 300元,郵寄費80元,由原告負擔。
【總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ǘ嵤┘彝ケ┝蚺按?、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ㄋ模┮蚋星椴缓头志訚M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