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劉某與案外男子張某到酒店開房時,被王某遇到。張某傷害了王某。經鑒定,王某的兩處傷害分別構成輕傷一級和二級,另一處傷害構成十級傷殘。張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2019年,劉生了一個男孩,和王一起撫養了這個男孩三個月。經鑒定,王是男孩的生物父親。王起訴法院,要求與劉離婚,劉支付其欺詐性撫養費,賠償其精神損害。劉辯稱同意離婚,但不應支付欺詐性撫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
王提出離婚,劉同意離婚,說明夫妻關系已經破裂,應該允許雙方離婚。夫妻要互相忠誠,互相尊重。劉是一對夫婦,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基本忠誠義務,在婚姻關系中與他人分娩,張傷害了王,劉的行為嚴重侵犯了王的人格尊嚴,也使王遭受了人身傷害。王在撫養非親生子女的過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當他得知自己撫養的孩子不是的時候,他的自尊心必然會嚴重受挫,社會評價也會降低。因此,王的精神損害是客觀存在的,結合王的損害程度、劉的過錯程度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命令劉賠償王的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根據當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當地生活水平,王主張的欺詐性撫養費被命令支付王三個月的欺詐性撫養費1800元。
劉拒絕接受上述判決,并向淄博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夫妻關系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法律條件。在這種情況下,王某和劉某同意離婚,可見雙方關系確實破裂,應該允許離婚。對于劉某生的男孩,法律上稱之為非婚生子女,即我們常說的私生子(女),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生的子女。在雙方的婚姻關系中,劉故意隱瞞男孩不是王出生的事實,使王誤認為男孩是自己的孩子撫養,雙方構成了欺詐性的撫養關系。王要求退還撫養費,劉應該退還。但理論上有四種不同的觀點:
首先,行為無效,認為女性在婚姻關系中故意隱瞞孩子是與他人通奸的事實,導致男性欺騙違背自己的真實意圖,孩子作為自己的孩子撫養,根據有關規定,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男性有權要求退還贍養費;二是無因管理說,認為男方沒有法律義務撫養非親生子女,其行為構成無因管理,應當退還已支付的撫養費;第三,不當得利理論認為,對于非親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無撫養義務的人支付的撫養費屬于不當得利。生父和生母應將不當得利返還給無撫養義務的人;第四,侵權損害賠償表示,生父母采取欺騙手段,讓非親生子女的配偶相信子女為自己的子女,并為其提供贍養費,侵犯不能確定贍養義務人的財產權和人格權,并承擔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深圳寶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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