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糾紛中,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婚姻狀況、子女、婚后家庭生活等。深圳起訴離婚律師認為不符合允許離婚的情況。夫妻一方主張另一方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否則法院不接受,作為允許離婚的依據。
基本案情
楊某某和謝某某于2008年9月12日在合水縣何家濱鄉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夫妻關系良好,生了女孩楊某某。2011年5月,楊某某懷疑何某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雙方多次發生糾紛,導致夫妻關系不和諧。2014年3月發生糾紛后,謝某某帶女兒住在母親家,楊某某提起離婚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楊某某與謝某某自主結婚,婚后有子女,雙方應和睦相處。近年來,雖然雙方存在矛盾,但夫妻關系并沒有完全破裂。雖然楊某某提供了與他人有染的證據,但他無法證實自己的主張,也不予接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判決楊某某不得離婚。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楊某某承擔。
楊某某拒絕接受上述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稱謝某某與同村男子薛某某有染,生了一個兒子,導致夫妻關系完全破裂,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一審庭審時,謝某某也同意離婚,一審判決不允許離婚。
請求:
1.依法撤銷合水縣人民法院(2014)第749號民事判決;
2.改判其與何某某離婚;
3.判決婚生女孩由上訴人楊某某撫養,被上訴人何某某支付子女撫養費3萬元;
4.判決由某某賠償其精神撫慰金5萬元。
被上訴人謝某某答辯:
1.與上訴人楊某某的關系尚未完全破裂,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他堅決不同意離婚;
2.楊某某表示與同村男子有染不是事實。如果楊某某堅決要求離婚,女兒應被判撫養。楊某某支付了5萬元的撫養費,并向他道歉,為他恢復名譽,賠償了8萬元的精神損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二審經審理發現,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包括:雙方的陳述;婚姻登記錄證明一份;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兩份。以上證據均經一審證明質證,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我院確認。
二審中,上訴人楊某某未提交新證據,向法院提交女兒楊幼兒園學費收費票據1張,慶陽市人民醫院10張,合水縣人民醫院醫療費收費票據10張。上述證據用于證明兒童學費和生病醫療費用由其支付,楊某某很少關心兒童。在質證中,楊某某認為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醫療票據中有一張表明患者是上訴人,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經審查,上述證據沒有直接注明付款人的姓名,也不能直接證明楊某某沒有履行照顧孩子的義務,與本案無關,我院不予接受。
因此,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本案基本事實一致,我院予以確認。
我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楊某某與謝某某夫妻關系是否破裂,一審判決不允許離婚是否正確。經審查,雙方是獨立婚姻,婚后有女兒。雖然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導致楊某某有離婚的想法,但楊某某主張謝某某與他人有染,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實。考慮到謝某某還珍惜與楊某某的婚姻,且雙方分居不滿兩年,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一審判決不允許雙方離婚。
深圳起訴離婚律師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擬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楊某某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相關法規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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