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因妻子無法生育而要求離婚的案件。
許先生訴稱,許先生和陳女士是經人介紹認識的,之后兩人在2010年12月21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許先生婚前對陳女士缺乏了解,因此未作婚前檢查。陳先生婚后發現陳女士不能生孩子,兩人至今無子女,導致夫妻感情無法維系。由于父母親和父母親的壓力,導致許先生和陳女士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請求與陳女士離婚。
法庭裁決:認定雙方夫妻感情未破裂駁回徐先生起訴。
2010年12月21日,徐先生和陳女士登記結婚,二人婚后未生孩子,許先生在起訴中稱雙方缺乏婚前了解,婚后因陳女士不能生育,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許先生在庭審中沒有提供陳女士不能生育的證據和二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生育,也不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因此認定雙方關系沒有破裂,尚有和解的可能,駁回徐先生的訴訟請求。
深圳律師婚姻認為:夫妻一方不能生育怎么辦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
這起案件中,許先生因發現陳女士無法生育而提出離婚。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夫妻雙方確有感情破裂,因此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始終認為準予與禁止離婚均以婚姻關系是否確實破裂為依據,一方不能生育并非離婚的法定原因。所以,在審理夫妻一方或雙方生理缺陷而無法生育的離婚案件時,應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在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實破裂時,夫妻關系現狀及有沒可能和好的可能性進行綜合分析,不要把無法生孩子作為離婚的理由而僅僅是因為沒有能力。
關于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身體缺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性生活,且難以治愈,經調解無效,法律上可以判決準予離婚。從我國法律解釋的范圍來看,“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和“難以治療”的情形,可以說,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不能生育”可以作為判決離婚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