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劉某系自由戀愛后,李某冒用其弟弟的身份證與劉某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上記載的是李某弟弟的名字?,F李某與劉某夫妻感情破裂,提起離婚訴訟。
【分歧】
本案中,對于李某和劉某離婚糾紛如何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以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李某和劉某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時,李某冒用其弟弟的身份證明并以弟弟的姓名及出生日期辦理婚姻登記,其行為雖然是一種騙取婚姻登記行為,但是由于李某并非持本人合法身份證明,也非以本姓名及出生日期進行登記,且結婚證上的男方也是李某弟弟的姓名,不能視為李某和劉某已辦理了結婚登記。因而,本案李某和劉某之間不具有合法婚姻關系,以雙方具有婚姻關系準予離婚的處理不當。本案的李某和劉某之間不能視為具有結婚的形式要件,因而也不能按婚姻關系處理,只能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李某和劉某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可準予離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第一條“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隱瞞結婚時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系騙取結婚證,現一方提出離婚,是作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還是作為登記婚姻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的共同特征是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隱瞞結婚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系騙取結婚證后,一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構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對待,而應作為登記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等規定的精神,本案應作為離婚案件處理,并應準予離婚。
綜上所述,應當認定李某和劉某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