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離婚前與妻子沒有達成合作協議給妻子寫下巨額欠條,離婚后又以該項工作內容方面并沒有進行記載在具有中國法律制度效力的離婚財產協議通過書中為由拒不認賬。近日,山東省鄒平縣法院依法行政判決該男子高某支付其前妻王某15萬元。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內容。
2007年5月份,原告王某將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訴稱原被告因離婚,經雙方協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現金15萬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財產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補償及一次性生活幫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義務訴至法院。
被告高辯稱,原告起訴的關鍵證據是夫妻雙方婚前的一份書面離婚協議,該協議并未記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中,也不是雙方最終的離婚意見。雙方在離婚協議前確實達成了書面意見,但在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時對此事進行了修改。
新修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寫明,不存在15萬元的賠償,也就是說,雙方在最后一刻放棄了15萬元的賠償,法律確認不包含15萬元的賠償,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結束后,法院發現,2007年3月初,高為前妻王某寫了一張欠條,聲稱高已經提出離婚,并同意在他擁有這張欠條的時間和地點給原告15萬元人民幣。第二天,原告到民政部門簽署離婚協議,雙方按協議解除婚姻關系。隨后,原告敦促被告將15萬元人民幣提交法院,但未能成功。
法院認為,原告和被告有婚外情,因為關系破裂而協商離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15萬元現金作為賠償,并為原告寫了一張欠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與被告之間已經建立了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在欠條注釋中“何時有”不清楚履行的期限,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履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債務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判決后,高沒有上訴,目前的判決已經生效。
10月23日——據《解放日報》報道,這位姓郭的丈夫出軌后沒有說再見就離開了,然后用他的“調虎離山”回家,帶走了他所有的衣服和個人物品。他的妻子朱某(音譯)已提出離婚,此前Xuhui District 一家法院判決他與郭離婚。郭在上海桂林路擁有一套房子。
朱與郭2001年8月29日結婚。自去年10月起,朱某發現丈夫經常晚歸或無故不回家,由猜測、懷疑發展到曠日持久的“口水戰”。今年6月9日,郭某聲稱去上班,離家后就再也沒有回家。三天后的晚上,朱某在家中突然接到一位女性來電,聲稱是郭的好朋友,要朱出來談談。
殊不知其中有詐,就按電話中約定的時間、地點準時赴約。可到了那兒,她左等右等也不見電話中的那個女子出現。然而,待她回到家里,才知道自己中了計,原來丈夫郭某趁其“赴約”之時,已將其自己的衣服及個人用品全都取走,還拿走了家中1500元現金。
2009年12月24日,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對原告潘桂花訴被告王其軍離婚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宣判,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駁回了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婚前被告已辦理公證登記財產的訴訟請求。
審理發現,原告潘桂華(32歲)、被告王啟軍(54歲)是 Lixin County Zhangou 人,兩人于2005年1月通過引進登記結婚,因結婚年齡差距較大,與被告王啟軍喪偶并再婚。為了避免在婚姻生活中出現財產糾紛,被告王啟軍在家人的建議下,向立新縣司法廳申請將其設在Changou Lixin County四家店面進行個人財產審判。原告潘桂華和被告王啟軍婚后無子女。
結婚八個月后,兩人變得憤怒,開始分居,因為他們沒有共同語言。后來,被告人王啟軍到無錫做建材生意,很長時間沒有回家。2009年11月,原告潘桂華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與被告王啟軍離婚,分割Lixin County Zhangou 的四間前屋。
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認為,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軍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四年之久,且被告王其軍表示企業同意離婚,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服務請求方式予以政策支持;原告潘桂花相關要求我們分割位于展溝鎮的四間門面房子,但該房產公司已在社會公正司法機關工作進行了婚前個人信息財產安全公正,故駁回了原告潘桂花的該項訴訟請求。
婚姻中一方賭博給家里人帶來的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