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是導致夫妻離婚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具備哪些情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呢?本文將介紹深圳地區關于夫妻感情破裂認定的法律規定及相關法律案例。深圳離婚訴訟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深圳地區夫妻感情破裂認定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可以離婚。但是,感情破裂是一個主觀的概念,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需要依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在深圳地區,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聲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審查屬實的,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二)夫妻一方或雙方另有書面協議,約定離婚,且離婚協議合法有效的,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三)夫妻一方或雙方生活在一起,但已無夫妻共同生活的實際,即感情確已破裂的,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四)夫妻一方或雙方在生活上有激烈的矛盾,或者經常發生爭吵,或者情緒對立,或者對方行為已經給自己或者子女造成了嚴重傷害,即感情確已破裂的,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五)其他情形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以上規定為深圳地區夫妻感情破裂認定的基本標準,具體情況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二、深圳地區夫妻感情破裂認定的法律案例
案例一甲夫妻共同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聲稱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調查后發現,甲夫妻已經分居多年,沒有實際共同生活,甲夫妻已經明顯感情破裂,應予認定離婚。
法律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第三款。
案例二乙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聲稱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調查后發現,乙夫妻已經分居多年,但是雙方在經濟上互相依賴,甚至還有經濟往來,乙夫妻的子女也尚未成年。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實破裂,但是考慮到子女的利益和保障,不予認定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三款,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第一款。
案例三丙夫妻在婚姻關系中出現了矛盾,甚至經常發生爭吵,最終導致雙方關系破裂。在離婚申請中,丙夫妻提供了夫妻關系破裂的證據,經過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予認定離婚。
法律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第四款。
以上案例為深圳地區夫妻感情破裂認定的實際案例,從中可以看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實際情況,如夫妻是否分居,是否存在經濟依賴關系,是否有子女,是否經常發生爭吵等等。
三、總結
夫妻感情破裂是導致夫妻離婚的重要原因之一。深圳市的婚姻法院在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時,會結合夫妻的實際情況,如夫妻是否分居、是否存在經濟依賴關系、是否有子女、是否經常發生爭吵等等。只有在綜合考慮這些情況后,才能夠得出是否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結論。
此外,在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時,還需要考慮到子女的利益和保障。如果離婚會對子女的成長和發展造成不利影響,法院有權拒絕認定離婚。因此,在申請離婚時,夫妻雙方應該慎重考慮,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矛盾,以減少離婚對子女的不良影響。
最后,深圳離婚訴訟律師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夫妻感情破裂是離婚的原因之一,但是并不是所有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都可以認定離婚。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只有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夠認定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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