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某,男,漢族,1986年6月5日出生,住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某花園。
被告:趙某,女,漢族,1988年6月7日出生,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某花園。
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離婚。
2、判令婚生子羅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系在深圳打工相識,隨后確定戀愛關系,經短暫戀愛雙方于2012年9月1日在深圳羅湖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羅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才發現被告有嚴重的抑郁癥及家庭暴力傾向,喜怒無常,經常無故對原告發脾氣,甚至動手毆打原告。曾在原告辦公室當著原告數十名同事面用杯子、手機等物品砸向原告,造成原告身體多次受傷。另外被告還經常無故遷怒于原告父母,對原告父母極其不孝順。
為保持家庭的完整,給兒子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對于被告種種行為,原告處處忍讓,但原告的忍讓并未換來家庭的安寧與夫妻感情的和睦,被告反而變本加厲。為此,原告便于2014年5月正式與被告分居,至今雙方分居已有一年。期間,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至此,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任何和好的可能。
綜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為保障我國和諧的社會關系,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懇請貴院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羅湖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