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終止之后,必然存在著雙方的財產分割爭議,涉外離婚夫妻也同樣存在著關于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分割問題,下面由深圳涉外婚姻律師詳細講解。涉外離婚案件過程中由于我國法律責任主體的國籍和房產的歸屬地的不同,使得企業涉外離婚房產分割技術這一方面法律環境問題復雜化。那么教學實踐中我們對于中國涉外離婚房產的歸屬該如何通過確定?換言之,當事人該如何分割涉外離婚房產。接下來,就為您解答吧。
(1)一方婚前所購房屋全部付清房款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婚前一方的財產屬于另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一)的司法解釋也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繼續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由于其中一方在結婚前付清了所有房產,并取得了房產證,因此該房產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于一方財產。
(3)夫妻關系雙方婚后可以一次性出資,取得一個房屋產權證書后離婚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配偶在婚姻中取得的財產,由配偶共有”。 只要夫妻雙方沒有事先明確約定產權屬于其中一方,無論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上的一方是房屋的買受人還是所有人,無論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上是否標明共有人,無論夫妻的出資份額有多大, 財產由配偶雙方共同擁有。
(4)凡配偶一方在婚前出租或在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以配偶一方的名義登記,則該房屋業權證明書須承認為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
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有福利政策的房子。這些房子往往是婚前由一方租住或與職位、級別、工作年限掛鉤,成本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剛開始的時候,分房的情況有很多具體情況,這類房屋糾紛處理起來相當困難。然而,產權證往往是由單位以員工的名義直接辦理的。這是中國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有爭議,現在有明確的“說法”。根據《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類房屋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入,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關系雙方婚后用一個共同進行財產購買的(包括企業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之間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雙方在全部償還銀行貸款后提出離婚,法律關系更簡單,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但在當今房價飛漲的今天,夫妻用一次性全額支付的實力房子畢竟還是少數,大部分的方式是購買商業按揭貸款。 商業按揭貸款要經過首期付款,銀行要支付開發商的剩余房屋、房屋產權證,業主償還所有貸款,從銀行取得產權證等步驟。
在實踐中,大多數情況發生在第一次還款之后,在抵押貸款之后,在貸款尚未完全償還之后。由于業主還要償還銀行的貸款,在貸款還款之前,雖然已經辦理了房產證,但業主實際上并沒有持有房產證,房產證是抵押在銀行手中的。換句話說,房產有抵押貸款。按揭財產的劃分包括四個部分: 首付、還貸、未償貸款和房屋的實際增值。事實上,房屋的合同價值是已經支付的金額和剩余貸款的利息的總和。
對于抵押房產的分割,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貸款的問題,所以不能簡單地簡單地分割房屋合同價值。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部分之和)減去未償還的銀行貸款,為雙方的分配對象。當一方取得房產后,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如果企業房屋的實際應用價值低于首付款、已經無法償還貸款、還應進行繼續償還貸款之總和的(實踐中極少出現),則應當由其中任何一方可以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資產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也是另一發展方向其支付房屋使用價值差額部分的一半。
(6)婚前以抵押方式購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婚后在還貸期間離婚的。
婚前取得房產證,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權。在離婚的情況下,財產直接歸配偶一方所有,但這并不影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增加的部分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價值并不完全相同。由于婚后還貸因素和房屋價值增值的干預,離婚時房屋價格(房屋實際價值與未償還貸款之差)大大高于婚時房屋價格(房屋實際價值減去婚時未償還貸款)。在這種情況下,兩者價格的差額是否構成夫婦在南通共同擁有的財產,應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如果能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由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支付,則該財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直接歸本人所有,除非雙方書面約定該財產為雙方共同財產。
如果我們不能進行證明企業償還銀行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安全支付的,則應當視為夫妻雙方之間共同償還的按揭貸款。不論是雙方償還貸款的資金主要來源,或者是雙方償還貸款的份額,均不影響我國夫妻雙方經濟共同償還貸款的性質。此種情況下房產歸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由于房屋兩種不同價格差額部分學生作為中國夫妻雙方實現共同財產利益分配。
(7)父母參與出資并取得《房產證》后離婚。
如果是父母在婚前支付的財產,這通常被視為一個禮物給他們的孩子,父母不能要求它回來。同時,這部分財產作為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分割不動產時應予扣除。除非父母在婚前明確表示禮物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禮物。
婚后夫妻雙方投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父母不能主張取回。這筆資產的一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是,贈與時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配偶一方的除外。
如果是自己父母對子女的出資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為企業一方的個人通過債務,婚后共同借款的,作為婚后共同發展債務。當對于學生父母出資不能充分證明是贈與我們還是需要借款的,推定為贈與。
以上就是關于涉外離婚房產分割糾紛發生后的一些處理建議,相信大家對深圳涉外婚姻律師的講解也基本了解,如果您有其他問題需要咨詢的,可以點擊下方圖標或者撥打我們的電話。
權威導航:深圳涉外婚姻律師淺談 | 財富在邊界:深圳涉外婚姻律師解 |
邊際法學:深圳涉外婚姻律師探討 | 法律抉擇:深圳涉外婚姻律師分析 |
言之有信:深圳涉外婚姻律師分析 | 法律之網:深圳涉外婚姻律師探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