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出現很多一個在國內,一個在國外,這種離婚的夫妻該如何起訴離婚呢,下面由深圳涉外婚姻律師為大家詳細講解。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用被告就原告的準繩,只需原告在我國有居處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在提起涉外離婚訴訟時還應該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就為您詳細介紹。
1、涉外離婚訴訟向哪一個法院提出?
網友發問:5年前,我和老婆在居住地掛號成親。成親兩年后,她去了外洋并在那邊長時間寓居,我一直在海內做導游,咱們沒有孩子。現在我想和她離婚,可她因工作原因又不能回國。請問:像我們這樣一個在國內、一個在國外,是否可以在國內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律師解答:你老婆在國外定居,而你在海內定居,你們可以在你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的劃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用被告就原告的準繩,只需原告在我國有居處或有寓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關于原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我國法院在4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⑴在海內成親病假寓外洋的華裔,如假寓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⑵在國外成親病假寓外洋的華裔,如假寓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統領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海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⑶中國國民一方寓居在國外,一方居住在海內,豈論哪一偏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海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⑷中國國民兩邊在國外但未假寓,一偏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離婚案件的法令適用問題。
我國《民法公例》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國民同外國人離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令。依據這一劃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或兩邊均為中國國民在我國請求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劃定辦理;對兩邊均為本國國民,一方或雙方常住中國的可以適用中國法律。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3、涉外離婚財富宰割案件適用中國訴訟時效規定的前提是準據法為中國法。
法院對涉外離婚財富宰割案件舉行審理,起首應該明確該財富宰割案件的準據法,唯獨在準據法為中公法的前提下,方能合用中國法令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在中國法院進行訴訟確定準據法需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關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等規定來執行。
民法公例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華民國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成親合用婚姻締結的法令,離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令。同時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民法公例》多少看法第188條劃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在伉儷兩邊婚姻瓜葛終止以后,一方就兩邊的財富宰割發生爭議,能夠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只需中國法院就兩邊的訴訟存在管轄權。在中國法院受理該案件時,兩邊的財富宰割案件應該合用中國法令的規定,從而也就應當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但是涉外婚姻關系的終止存在其復雜性,如何認定涉外婚姻關系終止的時間,直接決定著離婚財產分割時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4、律師的代理權限問題。
(1)在海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干法令進行委托。
(2)在國外的一方,能夠不返國就托付律師分外授權代辦署理離婚。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本地公正構造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間接公證)。意見書包孕批準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深圳涉外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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