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格蘭,離婚后的扶養制度體現在1970年《婚姻訴訟和婚姻財產法》、1978年《家庭訴訟和婚姻訴訟法》、1996年《1973年婚姻訴訟法案和家庭法》中。英美法系幾個方面主要包括國家的夫妻離婚后扶養教育制度。英美法系國家將離婚后的夫妻扶養制度稱為“扶養”或“配偶扶養”。英國的相關國家法律制度規定。深圳涉外婚姻律師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1、夫妻離婚后的扶養,法庭在離婚訴訟和其他訴訟中可以發布命令,要求夫妻一方向其配偶和子女提供生活費,使其配偶能夠扶養自己和撫養子女,并能維持必要的家庭生活開支。如果是夫妻一方故意不提供扶養費,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發布命令,以督促對方提供扶養費。法庭發布的扶養配偶的命令,在要求發布命令的一方再婚后失效。(1970年《英國婚姻訴訟和婚姻財產法》第1條、第2條、第21條)
2、關于離婚后終止扶養義務的問題,離婚后終止扶養義務的期限取決于不同的情況: 離婚夫婦的扶養費持續到配偶任何一方死亡,如果配偶一方在離婚后再婚,則終止扶養費; 未亡配偶的扶養費應由未亡配偶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前提是死者已將其所有遺產留給他人,而不留給其妻子,依賴其丈夫為生的妻子可向法院申請將其部分遺產作為扶養費,由法院酌情決定。
3、夫妻需要扶養費數額進行裁決的依據
根據英國1970年《婚姻訴訟和婚姻財產法》第5節的規定,法庭在離婚訴訟和其他訴訟中發布向配偶一方提供生活費的命令時主要考慮:第一,婚姻雙方中任何一方現在或可預見的將來的收入、工作能力、財產和其他經濟來源;第二,婚姻雙方中任何一方現在或可預見的將來的經濟需要、義務和責任;第三,婚姻破裂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水平;第四,婚姻雙方的年齡和婚姻存在時間的長短。
第五,婚姻雙方中任何一方有身體或精神缺陷;第六,婚姻雙方各自對家庭財產作出的貢獻,包括以照管住宅或家庭的方式作出的貢獻;第七,在請求離婚或宣判婚姻無效的訴訟中,婚姻雙方中任何一方由于離婚或宣判婚姻無效可能喪失的利益。
這里所指的利益,包括退休金、養老金或夫婦離異導致家族生意分解所造成的損失。法庭在經過上述各方面的考慮并且聯系雙方的表現,如認為可行和公正,就應通過行使上述權力使雙方的經濟狀況和婚姻與未曾破裂時一樣,而且使雙方對對方的經濟方面的義務和責任能夠得以履行。
4、扶養令中扶養費的付給管理方式
英國1970年《婚姻法律訴訟和婚姻財產法》第2節規定了法庭進行發布扶養命令的形式。申請人向法院通過提起扶養教育責任爭訟,法庭在認為對于其所請有理時,可頒令對方:第一,定期付扶養費,直到沒有任何企業一方面對死亡。
扶養費數額由法庭科學確定,并無最高限額。定期付款方式作為主要扶養費,一般要一方付款予對方,令付款時間加上學習對方提出自己的收益分析可以有效維持經濟合理利用生活發展水平。第二,具保定期付扶養費,直到收款人死時為止。
具保定期付款的作用是能夠防止付款人不遵從扶養令,并具有中國保險市場作用,避免付款人因收入情況突然斷絕而不能選擇繼續使用付款。第三,具?;虿痪弑R淮位蚍制诟冻稣P款項。整筆款項有時學生是為了提高特殊問題需要得到安頓一方,有時可用作追收從前未付而法庭工作不能后補下令繳付的定期付款,有時是用作買斷一方在某些國家財物上的權益??傊梢圆捎脧椥詮浹a教師定期付款之不足。
深圳涉外婚姻律師認為,上述幾種方式中,法庭可同時下令定期付款和整筆付款。法庭未作出最后頒令之前,可頒出中途或臨時命令作為緊急救濟;頒出最后命令之后,法庭有權發布修改或撤銷此種命令,或暫時中止命令的任何條款,法庭還有權恢復任何這種被中止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