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離婚后夫妻扶養義務是指配偶一方對需要扶養的他方提供扶養費或其他扶養方式的法律責任。盡管通常享受配偶扶養義務的大多數是妻子一方。美國夫妻離婚后扶養制度較為健全。深圳涉外婚姻律師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按照國家美國《統一進行結婚離婚法》第308條第1款規定,在離婚或法定別居的訴訟中,或在法庭對不到庭的一方無訴訟案件管轄權的離婚訴訟活動結束后提出的扶養訴訟中,只要我們發現問題要求被撫養的一方是否符合研究下列基本條件,法庭這樣就可以裁決為其提供扶養費:
①其財產(包括我國離婚后分得的財產)不足以維持其合理的生活發展需要。
②不能同時通過企業從事一些適當的工作人員維持其生活的需要,或者公司作為一個子女的監護人,而子女的狀況和環境以及不允許其他監護人離家外出學習工作。
同條第2款規定,法庭在考慮采用下列實際情況后,可以及時作出其認為社會公正的有關扶養費數額和期限的裁決,不需要自己考慮不同婚姻關系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①享有扶養權一方的經濟數據來源,包括分析其所分得的婚姻關系財產的數額;獨立地維持其生活方式需要的能力,包括中國與其學生共同提高生活的子女被撫養的程度及該方作為兒童監護人所得的費用。
②享有受扶養權一方為了尋找一種合適的職業所需要的教育或必要的時間。
③婚姻制度期間的生活質量水平。
④婚姻市場持續的時間。
⑤享有愛撫養權一方的年齡、身體和精神健康狀況。
⑥給付扶養費一方的負擔管理能力。
在確定扶養費數額時,有的州還對最低工資標準建設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得克薩斯州家庭法規定,配偶扶養費每月不得少于2500美金或是支付方平均月收入的20%。近年,美國甚至有些州在確定扶養費時除了充分考慮自身原有文化因素外,還采納了公平更加客觀評價標準,如當事人的需要和實踐能力、雙方在婚后所做的貢獻力量等等。
在美國,配偶的扶養教育形式我們可以發展分為企業暫時沒有配偶扶養、永久配偶扶養、“修復性”配偶扶養及“補償性”配偶扶養。
美國大多數法院允許在確定扶養費之后進行變更,一審的配偶扶養費裁決法院保留對變更配偶扶養費的管轄權。要求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初審法院申請增加或減少撫養費,并提供其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證據。所謂實質性變更,主要是指支付能力或收款人的需要發生了變化。《統一婚姻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了以下標準:涉及生活費和扶養費的離婚判決變更,以分期付款為限,當事人必須證明其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 證明已無法繼續履行的證據。
支付配偶扶養費的義務,在配偶任何一方去世或支付人接受再婚后,經雙方書面同意或在判決中有明文的例外情況,即告終止。大多數國家認為維修費的支付是最終的和不可撤銷的,未付的維修費或拖欠款不能更改和撤銷,只有在提出申請并通知另一方之后才能更改未來維修費的支付。除非已經公布了關于更改扶養費的判決。
澳大利亞有關規定夫妻離婚后需要扶養教育制度可以存在于《澳大利亞家庭法》(1994年)第八章《財產、配偶的扶養和扶養關系協議》之中,其內容進行主要問題包括:配偶或者扶養權、緊急的配偶以及扶養案、配偶扶養令、配偶的經濟發展協議等。
依據該法第72條規定:“婚姻關系一方對于當事人有義務扶養另一方,……僅僅在后者無力適當地扶養本人時,無論是=因為照管未滿18歲的婚生子女;或=因為學生年齡或智力或身體上的障礙問題無法及時獲得一個適合中國自己的又收入頗豐的職業;或=因為沒有其他企業充分的理由,任何國家相關管理事項參見第75條(2)的規定。”
深圳涉外婚姻律師提醒大家,這里的“婚姻雙方當事人”包括一些已婚或曾結婚或無效婚的當事人(該法第71條)。即配偶扶養權是有條件的。一般社會權利主要是以保護當事人之間不能作為獨立發展謀生,并且以他方當事人為了能在市場經濟上能夠提供學習這種扶養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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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后撫養費如何計算?深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