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男)和馬(女)于2012年登記結婚生子。婚后,李與異性羅有不正當的交往,導致羅懷孕兩次。2017年1月,李與馬簽訂婚姻協議,約定雙方今后互相忠誠。如果一方因過錯行為(婚外情等)離婚,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過錯方放棄夫妻名下所有財產,賠償無過錯方20萬元。協議簽訂后,李仍與羅保持聯系,羅于2017年7月生下一子。李起訴法院離婚,馬同意離婚,并主張按照婚姻協議處理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李和馬的關系已經破裂,應該允許離婚。在上述協議中,子女撫養協議因身份關系無效;財產分割和經濟補償協議為忠誠協議,不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馬主張,根據婚姻協議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但考慮到李在婚姻中的明顯過錯等因素,應酌情照顧無過錯的馬。考慮到孩子的成長經歷、雙方的收入水平、家庭財產來源等,判決女兒女兒和馬住在一起,馬分享夫妻共同財產的70%。
一審判決結束后,李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婚姻律師分析
在現代社會,隨著公民權益意識的逐步提高,許多年輕男女將在婚前后以書面形式簽署忠誠協議,同意在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情況下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因違反這種忠誠協議而起訴賠償的案件也經常發生,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也引起了巨大的爭論。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忠誠協議的有效性持否定態度也是當前司法實踐中的主要觀點之一,但一些法院在同樣的情況下也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認定。鑒于忠誠協議的有效性仍存在較大差異,作者在此進行了更詳細的解釋。
忠誠協議效力差異
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并不違法,因為忠誠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屬于法律的明確要求。協議雙方將法定義務變成約定義務,法院應予以承認。
另一種觀點是,婚姻本身就是合同,一方必須考慮違約的成本,才能背叛另一方。只有在沒有具體協議約束的情況下,雙方才承擔道德義務,而道德成本對個人來說是隱藏的和不確定的。一旦簽署了協議,隱藏的道德成本就會明顯,雙方很可能會三思而后行。從這個意義上說,忠誠協議將在維持婚姻穩定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也有人認為,《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誠的意圖是倡導,而不是法律義務。法律允許夫妻就財產關系達成協議,但不允許通過協議建立個人關系。個人權利是合法的,不能通過合同進行調整。
也有人認為,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雖然不違法無效,但應當按照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院不得賦予忠誠協議強制執行力。由于忠誠協議要獲得法院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必須經過一系列驗證和舉證程序。法院審理此類忠誠協議案件,必然會面臨尷尬危險的舉證困境和一系列社會負面影響。應考慮賦予忠誠協議強制執行效力的巨大社會成本。忠誠協議更有可能是情感產物,不具有合同法的效力。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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