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財產是無效的。由于婚前財產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可分割的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不能進行約定處分。婚姻協議書中的婚前財產如何處理?下面深圳離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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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能處理婚前財產嗎
1.離婚協議不得對婚前財產進行處分;
2.由于婚前財產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可分割的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不能進行約定處分;
3.法律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配偶共同財產由雙方約定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根據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對夫或妻所享有的權益等應依法加以保護。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的原則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各條法律規范體現了男女平等原則,也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這一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的分割上,即夫妻有權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平等承擔共同債務。
2.照顧子女的原則和女性的利益
在此,“照顧”,可以對財產份額給予女方適當的分額,也可以將某項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如房屋,分給女方。歸根結底.來自于習慣力量.由于傳統因素的影響而造成的障礙.從婦女家務負擔.生理特征來看,離婚后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方面也比男性弱,更需要社會更多的幫助。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財產不得列人分割共同財產。
3.有利于生活、便利的原則
離異分割共有財產時,不得損害財產的效用.業績和經濟價值。一方在分割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時,應盡可能將其分配給需要的生產資料,使生產資料發揮得更好;一方在共同財產上分配生活資料時,為了發揮物品的使用價值,盡可能滿足個人的專業或職業需求。非分離物按照實際需要和有利于發揮效用的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割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4.不能濫用原則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能將屬于國家的部分與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共同生活時消耗.損壞.滅失時,另一方不作賠償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不得對婚前財產進行處分。由于婚前財產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可分割的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不能進行約定處分,具體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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