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18年,王女士和張先生結婚后,由于張先生經常出差,夫妻倆產生了誤會和隔閡。2021年,王女士懷孕后,張先生勸王女士辭職,離開職場回歸家庭。為了安撫王女士的情緒,張先生表示愿意簽署《婚姻忠誠協議》。如果一方發現婚外情導致離婚或雙方離婚,財產將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分配。
本案中,張先生與王女士簽訂的《婚姻忠誠協議》的效力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律師建議王女士與張先生簽訂婚姻財產分割協議,并就財產分配達成詳細協議。對于財產的分配,我們應該寫下夫妻共有多少財產,何時購買,以及財產的具體地址,以及如何分配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同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屬于各自、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適用。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深圳離婚案件律師解讀
在本案中,在約定家庭房地產分配時,如果王女士分配的房地產以張先生的名義登記,最好在簽訂協議后及時變更房屋所有權,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其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房地產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除,依法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事人簽訂設立、變更、轉讓、消除房地產權的合同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王女士將來與張先生離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原則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建議在簽訂相關協議時,盡量突出協議的本質,如婚姻財產分割協議,而不僅僅是寫如果一方發現婚外情或離婚,按照協議分配財產,否則協議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深圳離婚案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