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王女士與寧先生辦理離婚手續,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其中第二條規定兒子小寧由王女士撫養,隨王女士生活,她的兒子在離婚后的一個月內遷出她的兒子。第5條約定離婚后,王女士有權將兒子的姓氏改為隨母姓。
王女士表示,此后寧先生一直沒有按照約定幫助她辦理兒子更改姓的手續。
2019年,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第五條合法有效;請求判令寧先生配合王女士將被撫育人小寧的姓氏變更為王女士。
可寧先生卻說,自己是在王女士家人的威脅下,急切地簽了離婚協議書,并非本人所想。并且按照中國傳統習俗,應子隨父姓,王女士愿意放棄撫養權,承擔撫養義務。
法庭裁決
法庭認定,寧先生主張是在王女士的家庭威脅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對此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不能采信。因此,2018年5月雙方登記離婚時,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中規定子女的撫養權和更改子女的姓氏,都是合法的,有效的,法院確認。王女士請求寧先生協助處理兒子小寧更改姓氏的請求法庭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法院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證實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寧先生與王女士合作,將撫養人小寧的姓氏改為王女士姓氏。
深圳離婚案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22條子女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
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規定
首條民法典實施后,因法律事實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
在民法典實施之前,因法律原因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于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總則實施前的法律事實一直延續到民法通則實施以后,因該法律事實而產生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隨父姓或母姓,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在父、母姓以外選擇姓氏:
(一)選擇直系長輩的其他親屬的姓;
(二)由于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擇扶養人姓;
(三)有其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合理理由。
各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要符合其文化傳統、習俗的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變更姓名、姓名的,對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深圳?離婚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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