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離婚的過程中,當共有房屋被法院判歸一方所有或者是雙方約定房屋歸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又反悔時,就會出現一方不共同另一方辦理房屋過戶的情況。那么,在法律上,離婚時一方不共同過戶怎么辦呢?和深圳離婚律師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如你們是協議離婚,一旦對方不共同,房產過戶則比較艱難,由于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尚不足以證實對方房產過戶的實在意義,房屋治理部分無奈檢察協議的真實性,是以,碰著這類情況,你先要以不履行離婚協議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要求對方按離婚協議履行相應的義務,獲得法院生效判決。如果法院判決后對方仍不履行的,您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后憑判決書或調解書、協執函去房產交易大廳辦理過戶手續。
婚后加名登記為夫妻雙方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但離婚時并不是同等平均分割。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房屋出資來源、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共同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法律規定:不動產品權的設立、變換、讓渡和殲滅,經依法登記后,產生效能;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品權的證實。也就是說房產的所有權因此房產證上登記的為準。婚后對房產登記的加名行動,視為房屋原所有權人自愿贈與房產的行動,該行動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因此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便是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的房屋,只要婚后增加另一半名字,此房產就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證上加名行動屬于不動產權力更改行動,擁有公示布告的物權效能,房產證上加名后,意味著房產的權屬產生變化,因此房產加名行為一旦完成,則產生財產轉移的法律效力。
深圳離婚律師覺得房產證加名時,如雙方未商定關于房屋各自占領的份額并在房產證上登記為按份共有,那么雙方關于房屋處于共同共有狀況,離婚宰割時,分歧定是雙方各二分之一。法律實踐中,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關于分割方式,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會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一方是否存在過錯、雙方婚姻關系持續時間等因素,按照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照顧婚姻無過錯方等原則,對房屋進行分割。
婚后加名的行動一般會認定為對另一方的贈與,財產屬性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
加名的行動一般發生在不動產財產上,不動產權力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不動產,假如婚后增加了您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法律明確劃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享有一致的權力。假如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該不動產就有產權份額。但離深圳離婚律師認為有需求明確的是,在宰割時的比例并不一定就是各方各占二分之一,一般來說,關于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但是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對此類案件的判決也會有不同的結果。如果婚后加名且對份額作出了明確的登記,一般會以登記的份額為準。
由于我國規定的離婚方式不同,因此要是離婚時一方不共同過戶的話,那么根據實際離婚的方式不同,具體的處理也是不同的。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要是遇到前配偶不共同辦理房產過戶的話該怎么處理才好。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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