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婚姻律師接到這樣一個咨詢:父母離婚,房產歸母女所有,但現在房子的產權在媽媽那,那女兒該如何要回屬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房產呢?相信有很多朋友可能也在經歷這樣的問題,下面由深圳婚姻律師為大家詳細講解。
你父母離婚時,約定房產歸你和你母親所有。現在房產在你母親名下。可以先和你母親協商,將房產登記為你和你母親的共同財產。如果***媽不同意,深圳婚姻律師建議你盡快起訴***媽,要求***媽履行離婚協議,變更財產登記。
因為您父母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類似于這樣一個企業合同,雖然您不是通過離婚協議的當事人,但是對于離婚協議約定將房產贈與您,您屬于自己受益第三人,您父母與您已經發展形成了事實上的贈與國家法律社會關系,您可以同時根據不同協議主張該利益的實現,而現在您父母教育已經成為離婚了,所以您可以設計要求您母親在房產證上增加您的名字。
深圳婚姻律師提示: 一般來說,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有權任意撤銷,法律上有權撤銷。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完成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權利,即贈與金未交付,贈與人在財產轉移之前可以反悔。雖然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支持離婚協議中的撤銷權,即以房屋未轉讓為由撤銷贈與的權利,但也不關注撤銷的法定權利的情況。就是嚴重侵犯了父母或者近親屬的合法權益,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是沒有履行,沒有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義務。
【相關法律依據】:
1、《民法典》施行前,此類問題案件以最高法民一庭吳曉芳法官為代表的主流中國裁判這一觀點可以認為:
(1)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向未成年子女贈與共同財產的約定,以及離婚時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損害賠償,都是雙方的前提條件和結果。 形成一個整體是一個“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食言,那么男女離婚協議的“誠信”將受到損害。在婚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轉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部分財產進行違約,將會鼓勵離婚,進而惡意侵占財產,這有違善意,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如果一方在離婚后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單方面取消贈與,也應征得雙方的同意,未經另一方作為共有人同意,不得單方面撤回贈與。
(2)當事人訂立的饋贈協議為人民法院,經民事調解確認的,調解一經生效,具有與判決相同的強制性效力,其效力應當等于或者高于經公證的饋贈合同,雙方必須履行。
2、《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以協議或者調解方式達成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和債務處理協議的,離婚未果,離婚訴訟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和債務處理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雙方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簽署的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行為人在贈與企業財產的權利以及轉移自己之前我們可以通過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管理或者沒有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教育義務工作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4、《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規定情形十分之一的,贈與人之間可以通過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犯捐贈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的;
(二)不履行贍養義務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自己或者企業應當可以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通過行使。
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深圳婚姻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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