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文章中,我將會探討的問題是: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就財產問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確認該協議的生效民事調解書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深圳協議離婚律師將會以深圳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結合相關法律案例,分析該問題的法律適用。
一、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當協議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債務清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離婚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和解的協議,自和解達成時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和解協議的效力?!?
3、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調解協議書是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書面表現。調解協議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并由調解人簽名、蓋章。調解協議書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律分析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就財產問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可以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時,當事人協議處理財產問題、債權債務清償等問題,并達成協議后,可以起訴人民法院確認協議的效力。
在確認協議的效力時,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核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等原則。如果協議內容違反了法律法規,人民法院應當拒絕確認協議的效力。
然而,如果有第三人認為協議內容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協議的無效性,并提出自己的權益主張。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協議內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第三人的權益,做出合理的判決。
在深圳市,相關法規對于民事調解的規定和程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基本相同。深圳市人民政府出臺的《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調解員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字,加蓋調解專用印章,并通知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深圳市人民政府出臺的《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認定民間借貸糾紛調解機構的若干規定》也對于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確規定:經認定的民間借貸糾紛調解機構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三、相關案例
1、(2018)粵0103民初1383號
該案中,原被告離婚時協議分割財產。第三人認為分割方案違反了他的權益,起訴要求確認協議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判決該協議生效。
2、(2020)粵0112民初2162號
該案中,原被告離婚時協議分割財產。第三人認為分割方案違反了他的權益,起訴要求確認協議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判決該協議無效。
四、結論
在深圳市,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就財產問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協議的效力。此時,如果有第三人認為協議內容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協議的無效性,并提出自己的權益主張。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協議內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第三人的權益,做出合理的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那么該協議應被認定為無效。相反,如果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那么該協議應被認定為有效。
此外,在離婚協議中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處理時,當事人應當充分了解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各自的權益,避免出現協議不平等或者不公正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存在一方被強制或者欺騙的情況,也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深圳協議離婚律師提醒大家,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就財產問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協議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程序,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同時也應當注意協議內容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協議內容合法、真實且不侵犯第三人的權益,那么該協議應被認定為有效;反之,則應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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