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后,子女撫養就成了雙方必須要面對的一個問題。那么,撫養費的確定有哪幾種方式?撫養費支付標準是否嚴格按照非直接父母收入的20%-30%計算呢?深圳協議離婚律師對此進行解讀:
1、撫養費的確定有哪幾種方式?
撫養費的確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商確定,另一種是訴訟解決。
協商這種方式比較好理解,雖然婚離了,但畢竟孩子是自己的,一般人都會盡量照顧好孩子今后的生活,盡量滿足孩子的生活、學習需要,在能力范圍內多支付一些撫養費,通過此種方式確定下來的撫養費數額沒有限制,也就是說只要一方自愿給付就好,只要負擔得起,給多少都沒有關系,法律不予干涉。
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由雙方確定撫養子女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有固定收入的,可以確定月工資的20%-30%;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以適當提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固定收入的50%;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2、撫養費支付標準是否嚴格按照非直接父母收入的20%-30%計算?
很多人對撫養費的支付有很大的誤解,即使對方的收入很高,但最終決定通常只有幾十美元。這種誤解源于一種普遍的觀念,認為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嚴格以收入的20% 至30% 為基礎,但事實上,法律并沒有這樣規定,現實并非如此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實施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發展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管理能力和當地的實際工作生活質量水平以及確定;有固定資產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并非我們必須)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
從上述的司法解釋法律條文我們可以明顯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學生如何評定撫育費數額的問題上,已有研究明確的立法工作規定及指引,首先是依據子女的實際發展需要,其次才是一個雙方的負擔問題能力,最后才是當地的實際學習生活質量水平,考量影響因素是有一定時間順序,這與撫育費的立法本意,即保障子女基本社會生活為必要,而非父母支付服務能力為必須是緊密相符的。
此外,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也明確提供了處理如何確定撫養費用問題的標準,要考慮的因素有一定的順序,首先是子女的實際需要,其次是負擔能力,應該考慮的是雙方的負擔能力,而不僅僅是一方,最后是實際生活水平。
再有,在上述技術標準中,該司法進行解釋法律條文多次提到“實際”二詞:“實際”需要、“實際”生活發展水平,由此我們說明撫育費數額的判定是要有一個客觀存在事實的依據,也即孩子學習生活在當地,站在中國當下的經濟社會環境中,確實也是需要通過這么多生活費,而不是臆想的、猜測的。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撫養費”一詞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用等。醫療費用是指一般疾病門診費用和常規醫療費用。不包括大額營業費用或住院費用;教育費是指國家規定公立或私立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為實現受教育權而支付的基本費用毫無疑問可以由普通學校實現;生活費是指當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人民幣/年)。
因此,這部法律的目的只是保護兒童在生活、教育和保健方面的基本權利,保護維持正常生活的公眾標準。這一法律規定還有另一個含義,即當子女有重大支出(重大教育、重大醫療)時,可以起訴對方承擔,即不包括在一般贍養中。
因此,這就是為什么當一方的收入較高時,法院通常不會根據一方收入的20%-30%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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