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訴訟律師 根據現行立法規定,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對婚姻法進行一定的修改: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修改,但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修改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
一般來說,《婚姻法》的變通規定僅限于居住在當地的少數民族。然而,在一些地區,這些規定只適用于農村地區的少數民族。
不過這里有意思的是,如果有這個限制,某些地區的做法就比較寬松了。一是農村不是城市,二是少數民族不是漢族。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在農村或者一方是少數,可以適用彈性規定。[2]當然也有自己的應用。
然而,它不一定適用于那些既是少數民族又是公職人員的人。[3]
具體來說,主要的解決方法主要存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法定結婚年齡。
總的來說,少數民族的法定結婚年齡有了很大的修改,修改為“男性不得超過20周歲,女性不得超過18周歲。”[4]這充分說明法定結婚年齡的特征是由法律規定的。
當然,原因在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給云南省的報告中有所闡述:
我們縣是一個邊疆民族自治縣。由于經濟文化落后,缺乏科學健康知識,勞動強度大,以及歷史習俗和海外的影響,早婚現象長期以來相對普遍。在接受調查的54對已婚年輕人中,42%的年輕男性在19至22歲之間結婚,66%的年輕女性在16至20歲之間結婚。
針對這一現實,會議討論認為,作為邊疆民族自治區,既不能違反國家統一規定的法律,又要兼顧其特殊性,從實際出發,照顧風俗習慣,決定將法定結婚年齡改為男不低于20歲,女不低于18歲(包括滄源各少數民族和定居滄源農村的漢族成員)[5]。
婚姻雙方均為機關干部、企事業單位(國有、集體)職工,仍以國家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為準。對于生活在滄源農村的,男女均可實行彈性婚齡。
2.近親結婚的問題。
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絕對的法律,但即便如此,還是給了民族地區一定的靈活性空間:
二、關于寧蒗自治縣提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婚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通婚,對后代健康和國家發展極為有害。
鑒于這種習俗歷史悠久,短時間內難以改變,需要加強教育,廣泛宣傳科學衛生知識,提高群眾的思想認識,使其自覺改變,逐步解決。(1981)
如你所見,這份文件有一定的年代感,不能一直這樣下去。然而,更嚴格的規定仍然存在。比如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有更嚴格的規定,禁止旁系血親四代以內結婚,提倡旁系血親七代以內結婚。[6]
至于剩下的特別靈活的規定,就看大家的發現了。
3.一夫一妻制。
就像建國以后,一夫多妻的問題需要處理。少數民族也有這樣的問題,所以有相應的條款:
第二條廢除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等封建婚姻,對本條例施行前形成的上述婚姻關系,如果當事人不自愿提出解除婚姻關系,允許維持。[7]
*在此感謝@不靠譜的糖餅的靠譜補充。
參考。
本規定的結婚年齡只適用于農村和牧區的所有少數民族。國家工作人員和城鎮居民中的少數民族仍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修正案)
三、農村漢族嫁給少數民族,與少數民族互相對待。四、男女雙方,農村一方按農村規定執行。——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給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單位(非農業人口)和農村漢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執行。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0歲,女不得早于18歲。鼓勵晚婚晚育。——甘南藏族自治州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但在最終答復中,并未同意將漢族納入農村。
第三條自治縣內哈薩克族直系血親和四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繼續提倡七代以內旁系血親不結婚的傳統習慣。——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部分條款的變通規定。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
用戶評論。
深圳婚姻訴訟律師
西藏自治區對一夫多妻制和一夫多妻制有靈活的規定,對結婚年齡和封建婚姻殘余有靈活的規定。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04/06/id/936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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