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訴訟律師咨詢 離婚訴訟中涉及家暴問題的案例很多,但司法實踐中能夠認定為家暴的案例并不多,原因在于:一是離婚案件中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比較嚴格;二是即使有了家暴,也很難拿出證據來證明。
我們所說的家暴,是指行為人通過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對其家人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無重大傷害后果,或受害人自身有一定過錯,法院難以認定家暴成立。法律實踐中一般會要求家暴和普通夫妻間的推搡、辱罵有區別。
由于家庭暴力而提出離婚訴訟的,必須準備下列證件材料,才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夫妻共有財產清單(包括現金、存款、房產、股票、債券等夫妻約定或法律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夫妻感情破裂或未破裂的證明;
(2)離婚申請書及副本各一份(申請書應附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身份證復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利用暴力公開貶低其他家庭成員的人格,損害他們的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若因為家暴離婚,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報警記錄。
一遇家暴,就馬上報警,如果警察不來,說明問題嚴重,出警的民警來后配合做了筆錄,筆錄中的內容將是一份重要證據。
暴風雨來了頭卻收不到尾,永遠也不會是最后一次。
若要離婚,家暴必報警,一方面要固定證據,另一方面還要保護自己。
家暴,簡稱為家暴。即家庭成員之間通過毆打、捆綁、致殘、限制人身自由和經常謾罵、恐嚇等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侵害。
其中包括配偶(親密關系,如前夫、前妻、同居者或男女朋友)、親子、手足或長者遭受的身體、語言、心理和性虐待。常出現在戀愛、婚姻的情感關系中,也存在于同居關系中。
根據調查,美國受家暴的女性受害者多于被強奸、搶劫和車禍傷害的女性受害者。
四分之一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每7.4秒就有一名婦女遭到其丈夫的毆打,大約20%~30%的婦女受到現任或前任男友的身體虐待。
家庭暴力是婦女遭受嚴重傷害的最常見原因,占到了婦女其他死亡原因的40%。
家暴的對象當然不只是女人。
根據調查,大約30%的中國家庭存在暴力,而“暴力”不僅僅是指身體暴力,還包括經濟控制,如侮辱辱罵等精神暴力,限制使用財產等。根據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經遭受過家暴,也就是說,在我國,每5個人中就有1人遭受過家暴,其中近一半的受害者是男性。
許多人不明白,為什么第一次被暴打的時候不馬上離開?
大多數暴徒動手后,無論是跪下道歉還是發誓,都做得特別好,許多人還說自己喝醉了,不斷挽留,過一段時間又復發,往復形成了一個循環,暴風雨后有彩虹,但下一場雨還是會來的。
資料顯示,受害者中只有9.5%會報警,平均來看,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會有35次報警,而這一比例是全世界最高的。
所以,如果遇到了家暴,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看看法律條文吧。
反對家庭暴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3條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得向加害人或受害人之所屬機關、居民委員會、鄉(鎮)會或婦女會等單位申訴、檢舉或求助。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求助,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協助和處理。
家暴行為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家庭暴力發生時,單位、個人有權及時勸阻;
第15條警察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告后,應立即出警制止,并按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或鑒定傷情。
第20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可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警告書、傷勢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行為的事實。
第23條家庭暴力當事人或其近親屬,因遭受家庭暴力之實際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由于強制、威嚇等原因不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29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包括下列措施:
禁止被訴人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與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接觸;
責令被申請人搬離申請人的住所;
㈣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如果遭受家暴可選擇的救濟單位有社區(村)委員會、婦聯、公安、司法所等。
在這些措施中,最有效的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律師提醒: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提出離婚訴訟,必須提供證明其遭受家暴事實的證據。
因此遭受家暴要第一時間報警,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筆錄。
去醫院處理受傷時,要說明是因家暴造成的,保存好診斷和治療的材料。
將情況反映給居(村)委會、婦聯等機構時,應詳細敘述事件經過,并請該機構以書面形式予以記錄。
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層出不窮,來一組案例,以案釋法,讓大家更加直觀地了解。
案例來源:
"王某某和單某某離婚案"(2016)魯1724民初1921號
案情概述:
兩人都是再婚家庭。2014年8月19日,雙方進行了結婚登記,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很差,因為婚前缺乏了解。在2016年4月16日晚上,被告單某某因瑣事毆打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了(2016)魯1724民保令1號,禁止被告單某某對原告王某某進行辱罵、毆打等家庭暴力行為。2017年4月18日,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人單某某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庭裁決:
法院認為:原被告的婚姻基礎一般。由于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的感情徹底破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該法律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㈢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有:
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王某某與被告單某某離婚。
從本質上說,社會個體隨意代替法律成為是非對錯的判斷標準,只要我認為你是錯的,我就可以打你,至于怎樣打你,打得嚴重不嚴重,完全由違法者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這是與法治社會相違背的。
深圳離婚訴訟律師咨詢 家庭暴力,只有0,10,000次。
家庭暴力零容忍,是一個社會不能踐踏的文明底線,受害者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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