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調解律師事務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的規定,離婚調解書自人民法院送達生效,送達以后即產生法律效力。所謂送達,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字確認即可。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如離婚夫妻調解和好的案件,雙方在法院調解記錄書上簽字后即視為送達。送達需經過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所以不適用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當然,在法院遞交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字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調解書不生效,人民法院應當按原來的程序繼續審理。
離婚調解的意義
1、有利于提高和好率
訴訟到法院的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并不一定是感情確已破裂。有的原來雙方感情基礎較好,有和好可能;有的會考慮子女、父母以及親人的因素而繼續維持婚姻關系;有的起訴離婚,只是希望教育一下對方,讓對方改正錯誤;有的甚至只是因為賭氣而訴至法院的。
2、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順利達成離婚協議
因為雙方當事人離婚遠不止涉及雙方的婚姻關系,更涉及到子女、財產以及債權債務問題。正確運用調解技法,可以更好地引導雙方當事人冷靜地面對這些問題,提出妥善解決辦法,達成離婚協議,防止雙方當事人矛盾激化,而使雙方失去協商的基礎。
3、有利于把子女身心創傷降到最低
父母的離婚,無疑會給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這種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打擊,對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長的不利影響是巨大的。特別是對履行應盡的義務(特別是未獲撫養權一方)大打折扣,如不支付撫養費。有的案件經判決后獲撫養權一方甚至會要求子女與另一方繼絕父(母)子關系,并拒絕對方探望,這些因素必將嚴重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4、有利于案件的執行
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關系與其他案件不同,雙方并非“仇家”,而僅是因為感情破裂才導致離婚。他們一般在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有一定的共同生活累積,離婚后尚有子女作為紐帶以及雙方親人、社會的關注。因此,一旦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會自動履行,并保證相安無事。而判決離婚的案件,不管是財產、債權、債務或者是對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因為非其自愿,并且如前所述,判決不可能絕對客觀公正,那么,義務當事人就可能不履行或不主動履行判決內容,從而引起執行程序。這種執行程序的啟動,社會效果顯然是不理想的。
【案例】
【案情介紹】
陳某從事通訊和土方工程行業,妻子盛某是老實巴交的農村婦女,兒子也已16歲。自從公司里來了一位年輕貌美的女孩后,陳某很快拜倒在女孩的石榴裙下,并在城區購買了高檔商品房給該女子。直到女孩懷有身孕,陳某才向妻子攤牌,要求離婚,可妻子堅決不同意。陳某于是向法院起訴。在法庭上,陳某自愿將家中樓房、家具、電器等財產全部留給女方,每月支付兒子500元生活費,并承擔兒子全部教育費和醫療費,另貼補盛某22萬元,盛某只好同意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字。
2004年4月,陳某獲得了自由,但在付了首期的5萬元后,便不想再付余款。2005年12月,盛某曾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到期的5萬元,因陳某拒不履行,被法院處以拘留14日的處罰。從看守所出來后,陳某與前妻重新訂立了還款計劃,一年中陸續付給盛某10萬元。2007年1月,陳某又故態重萌,不再按期付2006年年底到期的一筆補償款4萬元及兒子2006年下半年的生活費、教育費等合計5萬元。盛某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
【審判結果】
執行法官向陳某發出執行通知和傳票,但他置若罔聞,根本不到庭。2月5日早上,陳某被執行法官從家中拘傳至法院,面對熟悉的法官和法庭,陳某心驚膽戰,聲稱年底工程款未收到,待款到后即還錢。但法官責令他立即履行否則將對其拘留。陳某不愿意再回到看守所里,于是立即和家人聯系,當天下午,其父母便將全部執行款送至法院。法院決定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
【案件評析】深圳離婚調解律師事務所
離婚調解書生效后具有執行能力,當事人拒不履行時,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視情節給與拒不履行方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拒不履行裁判罪。
當事人自愿離婚能否請求民事調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