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白某手中有家屬落戶到深圳的指標,為此,與丈夫胡先生簽訂了“落戶協議”,約定幫丈夫落戶,但是如果雙方離婚,胡先生要賠償白女士一千萬。隨后,兩人離婚,白女士根據《購房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深圳朝陽法院判決二人離婚,但認為該《入住協議》無效。
李小姐和胡先生曾經是令人羨慕的校園情侶。她學習成績優異,博士畢業后繼續從事博士后工作。而胡先生則選擇碩士后留深圳工作。不久兩人就登記結婚,組成了一個小家庭。結婚第二年,白女士博士后出站,同時獲得一份“福利”——不僅白女士本人可以落戶深圳,胡先生作為配偶也可以落戶。誰知道,這本來是一件喜事,卻成了兩人矛盾的導火索。
結果,胡先生本來也有機會拿到深圳戶口,但為了家庭大局,既然妻子以后可以落戶,自己要負責養家糊口。因此,胡先生選擇了一家高收入的企業工作,放棄了在深圳的落戶機會。白姐覺得胡先生并沒有把自己的努力放在心上,給自己留了面子,于是二人大吵一架。
最終,白女士提出,如果要使這家人繼續生活下去,需要胡先生做出承諾。所以,白女士拿出了寫有“落戶協議”的一份材料,內容是:胡先生隨白女士博士后出站落戶深圳,如果雙方離婚,胡先生將補償白女士一千萬元。此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為了緩和家庭矛盾,胡先生匆忙簽了名。可以最后,二人因常年積壓矛盾,選擇到法院起訴離婚。
法庭聽審
在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并詢問合同簽訂過程后,法院認為,該《購房合同》是一種經濟補償協議,從合同簽訂過程和合同內容來看,該《購房合同》不屬于雙方約定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情形,也不屬于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因此,白女士要求處理夫妻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故駁回她的訴訟請求。
裁判的陳述
"忠誠協議"沒有強制效力。
結婚是一種基于雙方感情的身份關系的建立。在我國,結婚和離婚的自愿是法定的基本原則。配偶間類似的協議只能是對雙方共同財產的約定,不能約束結婚、離婚行為。
這位法官指出,本案中的“入主協議”和最近幾年興起的“忠誠協議”存在一定的相通性。
近幾年來,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一般而言,“忠誠協議”是指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違反忠誠義務而必須采取行為的約定。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夫妻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忠誠協議,應當由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雙方簽訂此種協議,但也不賦予此種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忠誠協議糾紛不予受理。
這位法官分析說,如果法院受理了這類忠誠協議糾紛,要求按照忠誠協議進行賠償,既要證明協議內容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也要證明對方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竊聽電話、私拆信件、侵害個人隱私權,甚至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會演變成刑事案件,其負面影響不可低估。
此外,授權忠誠協議的法律強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勵雙方在結婚前簽署一份能夠“束縛”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增加了婚姻成本,而且破壞了基于雙方感情和信任的婚姻關系。
而且,忠誠協議本質上屬于情感、道德范疇,當事人自愿履行當然是好的,例如,違背忠誠協議的一方心甘情愿凈身出戶,或者為了幾筆錢而為自己的違約行為付出了經濟代價。但如一方不愿意履行,則不能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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