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賈某離婚后通過征婚,與也曾離異的小麗相識。經過短暫的接觸,幾個月后雙方登記結婚。
由于兩人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00年6月,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協議約定,夫妻婚后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于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后,在婚姻存續期間,小麗發現賈某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
2002年5月,賈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與此同時,小麗以賈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賈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
那么,賈某的訴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對于“忠誠協議”,目前我國也同樣是沒有明確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來做出詳細的規定。現在一些法院的判決,可以說還處于摸索和實驗的階段。但就這種摸素來看,各個法院對這種“忠誠協議”都還是持肯定態度的。因為這種協議,既不違法,也沒有限制男女一方的正當權利,而且還非常符合婚姻法關于夫妻之間互負有忠貞義務的規定。此外,這一協議,雖然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婚外情”的發生,但畢竟有一定的積極預防作用。這對家庭穩定、社會和諧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當然,也有一些學者和法律實務界人士認為,“忠誠協議”屬于限制了對方人身自由的協議,應當是無效的。或者說,感情問題,只能用感情和道德來調整和維持,而不能用協議的方式來束縛人們的感情。所以,“忠誠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所以,司法審判應當以服務社會、穩定社會為終極目標。在目前社會上的“婚外情”如此頻發的情況下,法院對“忠誠協議”給予支持和肯定的態度,是符合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的,法院判決賈某支付小麗“違約金”3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
法條鏈接《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深圳婚姻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