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告張某與被告李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雖結婚多年,但是由于性格不和,且雙方常因瑣事發生爭吵,最終雙方于2016年8月選擇了協議離婚。不久后,離婚的消息被8歲的兒子小張發覺,并進行哭鬧。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最后雙方妥協,在未辦理復婚登記的情況下即像往常一樣共同生活。2013年5月9日,被告張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朋友林某借款986500,并為其出據欠條一份。后因被告張某生意經營不景氣,致使其無力還款。后經原告多次索要,但張某都是以為無還款為由拒絕還款。無奈之下,原告林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某和李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986500元及利息5553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0%自2013年5月9日計算至2014年6月5日)。離婚后,伴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一方發生的債務就再與對方無任何關系。然而如果存在對于離婚不離家的情形,如果離婚后一方向他人借款,對方是否也就沒有償還義務呢?2018年10月13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張某與李某共同償還原告林某借款本金1元。
在訴訟中,被告張某雖承認欠款事實,但是認為這款與前妻李某并無關系,因為二人已經于2016年8月協議離婚,而該款是發生在離婚后,所以此款屬于離婚后個人借款,應由我個人來承擔,故不應把李某列為共同被告。被告李某辯稱,離婚后雖然仍與被告張某生活在一起,但是自己對被告張某借這筆款并不知情,且該筆借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另外,共同生活期間所有支出均是由我個人負擔,我有正式工作,有固定的收入。
在庭審中,原告放棄了對利息部分的主張,僅要求被告償還本金986500元。同時還查明,被告張某的銀行卡經常提供給被告李某使用,并多次到銀行取款,且二人離婚后對外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經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林某與被告張某的借貸關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故被告張某應償還其向林某所借的款項。被告張某雖然與李某于2016年離婚,雙方也原本不應該存在共同償還離婚后一方所借款的法律基礎,但是被告張某的銀行卡經常提供給被告李某使用,李某也多次用張某的銀行卡去銀行取款,且二人協議離婚后對外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于離婚不離家的情形,致使林某無法知曉二被告離婚這一重大事實。也正基于這一重大事實,原告林某才向被告張某提供借款,故李某在應認定為此案共同還款人,故對二被告的抗辯不予采納。鑒于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上述判決。 深圳離婚免費熱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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