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了兩份遺囑,且內容沖突,該怎么辦?
我國《繼承法》第20條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由此可見,當遺囑的內容不沖突的時候,各份遺囑同時適用,互不干涉;當存在內容沖突的遺囑時,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設立的公證遺囑為有效,其他遺囑無效;如果只存在一份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執行遺產分配,其他遺囑無效;當不存在公證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2、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于遺囑的效力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因此,我們可以得知,當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出現沖突的時候,以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執行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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