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遺言因此口述方式來肯定遺言人的意義暗示,而非書面方式,且擁有緊急性,在法律實踐中較易產生糾紛,在對其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那么,口頭遺囑怎樣才有效呢?下面就由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詳細介紹一下。
一、行動遺囑怎樣才有效
行動遺言非常罕見也最輕易產生膠葛。為了縮小行動遺言的膠葛,《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劃定了“遺言人在危殆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行動遺言只能在危殆情況下“訂立”。法令劃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殆情形解除”而立遺言人沒有殞命的,行動遺言即生效。假如處在性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行動遺言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無效。
二、行動遺囑如何認定
假如遺言人采用了書面或灌音方式所立的遺言則不是行動遺言。在法律實際中常會遇到針對旁人的發問遺言人所做的點頭或許頷首的暗示,或許因此手勢的方式來抒發意義的情形。這類暗示是不是應認定為行動遺言存有爭議。如將頷首點頭和手勢這類表示認定為口頭遺囑,此觀點顯然不符合我國繼承法的立法原意。因為遺囑人用點頭或者搖頭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時,是必須借助他人的提問行為才能完成,這并不完全是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極易曲解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而使用手勢的方式表達意思時,由于不同的人對同一手勢的理解也有不同,也容易產生歧義。同時,點頭、搖頭和手勢均沒有以語言表達方式表示其意思,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口述的形式。
以來是,對頷首、點頭或手勢體式格局暗示其意義的,均不克不及認定為行動遺言,對此種情形不能按遺言承繼,應該按法定承繼體式格局處置被繼承人的遺產。然則關于聾啞人以手勢體式格局來暗示其意義的,并且是對在場的懂曉啞語的見證人所作的暗示,應該認定為行動遺言。遺囑人的口頭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見證人必須全面真實地將遺囑人口頭所述的處理其遺產的意思如實地轉達給繼承人或相關的部門和機關,并盡量將遺囑人的原話表述出來。由于我國繼承法沒有對口頭遺囑進行書面記錄和錄音的要求,極易造成見證人偽造、篡改口頭遺囑的情況發生。所以,見證人偽造遺囑人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被見證人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法律依據:
《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劃定:
以下職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
有利弊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孕配頭、子女、怙恃、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余配合生存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務和債務關系的人。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多少題目的看法》第三十六條劃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配合謀劃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以上便是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整理的有關行動遺言怎么樣才無效的相關內容,綜上,口頭遺囑是必須是在情況緊急,還要有法律規定的見證人在場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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