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一生中,或多或少都會攢有一定的資產,在死去后這些資產都市當成遺產舉行處置,如果沒有立遺囑的話遺產就會根據繼承法來調配。有些人不會寫字或許沒有來得及立遺囑,就間接口述了。那么,行動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詳細介紹一下。
一、行動遺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行動遺言屬于法定遺言的方式之一,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劃定了“遺言人在危殆情況下,能夠立行動遺言,行動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殆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當事人在緊急情況下設立的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有法律效力:
(一)危急情況。
(二)若“危殆情形解除”而立遺言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失效。
(三)行動遺言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無效。
此外,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劃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
二、法律依據
《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言由遺言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言由遺言人親筆謄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此中一人代書,注來歲、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余見證人和遺言人署名。
以灌音方式立的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言人在危殆情況下,能夠立行動遺言。行動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殆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
以下職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
以上便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收拾整理的相關行動遺言是不是擁有法令效能的相干內容,綜上,遺言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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