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國人對于私有財產的自由處分意識不斷提高,婚育觀念也發生一定變化,因而,民法典對于繼承部分的修改顯然著力甚多,尤其是遺囑繼承中的諸多新規頗受熱議,譬如錄像遺囑、打印遺囑等新形式,“見證人”“寬恕”制度等新制,以及“遺囑最新第一”的效力原則等,無不對今后遺囑繼承法律實務產生頗為深遠的影響。那么,我們中華傳統法制文明中的遺囑繼承又呈現出怎樣的樣態呢?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土地糾紛的相關案例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原告高牟阿稱,原告與洪X英在結婚當年結婚,婚后育有長子高X玉、二子高B、三子高C、小子高X明四個孩子。 2005年6月2日,這對夫婦通過單元房改造獲得了位于XX市XX區紅崗市第二大街23號門2號的房屋的產權。 洪星英于2006年5月28日病逝,生前沒有遺囑,也沒有與他人簽署遺產支持協議,他的父母先于他去世。 死亡后,其遺產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2012年3月,因小兒子高希明去世(1995年8月23日離婚,離婚后不再再婚),其獨生子女為高玉鼎。 洪興去世后,其名下的財產未被分割為遺產,該房屋現被原告占有,為避免日后出現矛盾,原告希望繼續居住,本案有爭議的房屋在生產分割后自行處置,原通知法院。位于XX市XX區紅崗市第二解放區23號門2號房屋的財產分割;本案訴訟費用按繼承房屋比例由原被告承擔。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一:身份證,XX 工程局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第六工程分部,原件證明,被告為本案主體資格。被告人高某于、高明 b.高明 C.高對證據沒有異議。證據二:房產證、土地證復印件,用以證明本案房屋是原告與被繼承人洪×英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人高某義對該證據提出異議,認為原件在他手里,復印件與他手里的原件不一致。被告人高某某、高某兵、高某定對該證據無異議。證據三:交通運輸部第二航務工程局工作人員登記表和高興個人檔案,證明原件與被告有親屬關系。 被告人高旭宇、高B、高C、高D對證據無異議。證據四:死亡醫學證明,證明洪興和高喜明均已死亡,高是本案的適當被告。 被告高旭宇、高牟B、高牟C、高牟D對證據無異議。
2、證據、《離婚證》,用以證明高×明與妻子蔡于1995年離婚,高是高×明的唯一繼承人。被告人高某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對該證據無異議。不及物動詞公證書經解釋無效的證據。被告人高某乙對該證據提出異議,認為所解釋的內容并非其所寫,高某乙的簽名、手印是其本人,而是其在被告人高某某、高某丙的脅迫下簽名、按手印的。被告人高某某、高某兵、高某定對該證據無異議。被告高旭宇認為,原告訴狀中陳述的所有事實都是真實的,我在母親在世的時候為她賺錢,雖然母親和高旭夫婦住在一起,但我也給了錢,經常看望母親。 我盡我所能支持你。 母親的遺產應該平均分配,我應該分享我應得的份額,但我會自愿把我的份額給高三分之一。被告高X裕為支持其抗辯作為理由,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錄音進行資料,證明簽經過說明時的情況,高某乙是自愿參加簽字的。原告及被告高某丙、高某丁對該證據事實均無任何異議。被告高某乙對該證據有異議,認為確實是我們當時教師簽字時的談話,但他們是有預謀的。
3、房產證、土地證證明爭議房屋的兩證一直由高某義保管,原告早就將爭議房屋的所有權留給了高某義。且原告高某某、高某兵、高某丁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其只是證明了爭議房屋在原告名下。公證書兩份,用以證明被繼承人高某乙擁有的財產份額的一半已經公證并由高某乙繼承。原告也自愿將自己的另一半份額留給高某義,其他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原告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高某乙不履行承諾的行為應屬無效。票據,證明爭議房屋的相關費用由高承擔。 原告和被告高旭宇、高麥C、高麥D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證明購房款由高麥B支付。
被告高某益提交的三份遺囑是否合法有效,第一項爭議,依照法律規定,代理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一人代表另一人書寫,注明年月日,并由書記員、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立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的遺囑。被告人高提交的配偶常新嬌的遺囑不符合遺囑的形式要求,只有一名證人的簽名,即高配偶常新嬌的遺囑,常新嬌嫁給了對遺囑有利害關系的高夫婦,而簽署遺囑的證人李聲稱,他沒有目睹高和洪 X 英立遺囑的過程,也不清楚高和洪熙英在遺囑上的簽名是不是他們簽署的,所以無法證明遺囑石膏和洪熙英的真實意圖,而且高說他那份有爭議的房產權應該全部繼承給高,所以法院認為遺囑無效。被告提交的兩份高 X 奮代表書的遺囑,高 X 奮代表書。雖然這兩份遺囑符合遺囑的形式要求,但根據代表高和證人李某的陳述,他們都沒有目睹高和洪熙英立遺囑的過程,也不清楚高和洪熙英在遺囑上的簽名是否由他們簽署,因此無法證明這兩份遺囑分別石膏和洪熙英的真實意圖。現在高梅佳表示,他將把自己所擁有并應該繼承的有爭議的房產權全部轉讓給高梅佳,因此法院認為兩份遺囑都無效,應該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以上就是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離婚后的土地糾紛的相關案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遺產的錯失:深圳遺產繼承律師闡 | 親緣之證:深圳遺產繼承律師闡釋 |
身份轉變的法定之路:深圳遺產繼 | 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來講講雙方簽訂 |
離婚后作為繼承人的夫妻一方放棄 | 如何合法繼承遺產?深圳遺產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