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與被告王某乙繼承法律糾紛一案,本院進行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徐XX適用一個簡易操作程序獨任審判,后依法管理組成合議庭。訴訟中,被告王某乙申請工作要求企業追加金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五人為本案我們共同作為被告,王某丙申請為本案第三人可以參加社會訴訟,本院通過審查后予以準許公開開庭時間進行了關于審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董XX,被告王某乙及其解決委托公司代理人何XX、被告金某的委托保險代理人何XX、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丁、第三人王某丙到庭參加相關訴訟,被告金某、胡某乙、胡某丙參加了中國第一次實現庭審參與活動。本案現已成為審理終結。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繼承法律糾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原告王某稱,原告與被告王某是姐妹關系。1997年,原告和被告王某義的父母相繼去世,留下XX區城南街道李莊村三樓兩間新房和二樓一間老房子。此外,1998年9月13日,原告家屬與被告王某乙將位于城南街道李莊村大道西路的2.614畝水田承包給李莊村委會,該承包仍有效,原告應享有承包水田的50%。上述房屋及承包水田已被告使用。因原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現請求法院確認XX區城南街道李莊村原王X海擁有的房屋50%歸原告所有;依法確認《××省農村集體土地承包證》(浙農包(紹)第06021號)項下承包水田2.614畝的經營權50%歸原告所有;判令被告王某乙協助原告辦理上述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登記;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2、被告王某乙辯稱,原告和被告王某乙父母他們生前立有附條件的口頭遺囑,父親王X海病重期間,與母親胡X紅當著金某、王某丁的面讓原告王某甲和被告王某乙選擇誰為家族傳宗接代,條件是把所有企業財產安全留給在本村招婿入贅的女兒和女婿。當時,原告在知道我們父母工作意愿的情況下可以自愿行為選擇外嫁,而被告王某乙愿意幫助留守成家。在原告和被告王某乙父母已經過世后,被告王某乙在家族長輩的主持見證下,舉行招婿入贅儀式并制作繼子議單一份,被告王某乙夫婦提供真實信息完整履行了中國父母的口頭遺囑相關內容,被告王某乙夫婦通過繼承傳統財產是否符合被繼承人生前遺囑的要求。本案口頭遺囑是在病危時作出,并得到越來越多人需要多次重要見證,見證人也符合我國法律制度規定的要求,形式上具有合法合理有效,故而訴爭房屋管理應由被告王某乙夫婦繼承。
3、被告xxxxxxx根據案情主張,原告與被告Wang發生爭議的房屋應屬于被告Wang和第三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按照有關規定不能分割,原告已轉讓土地使用權。 綜上所述,法院必須駁回原告的要求。第三人王某兵認為,他的女婿已經嫁入家庭,根據原告和被告王某某父母的口頭遺囑,他的女婿有權繼承父母留下的遺產。在老一輩的主持下,撰寫繼子草案后,與被告人王毅登記結婚,有權繼承原告人和被告人王毅父母的遺產,并請求依法審判。
4、被告王某乙為證明我們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符合以下研究證據:繼子起草單據,要求證明原告和被告雙方長輩共同起草的繼子起草單據根據繼子起草的單據,所有繼承人的財產都屬于被告王和他的女婿,也就是繼子王。反復詢問后,原告無法證實被告父母在繼子之前去世的真實性,因為村主任無權處理原告和被告父母的遺產,證據與本案無關,被告金、胡、胡、胡、第三人稱王,對證據無異議。經過審查,法庭將確定繼子草案的真實性,其有效性將與其他證據一起確定。被告王某和第三人王某擁有一份結婚證,要求證明雙方已在擬設合同的第三日簽訂了婚約。 經質證,原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被告金、胡、胡、胡、胡、王對證據無異議。 經過審查,法院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原告人及被告人的父母在去世前曾立下口頭遺囑,以及家庭財產由原告人及被告人的女婿繼承,均須提交一份間接證據。
被告XX申請的證人在法庭上作證,證明原告和被告XX的父母在其死亡前曾就房屋的原始狀況和狀況提出口頭遺囑。 原告在其父母去世后沒有履行其職責的事實。 質證后,原告對王某的證詞提出異議,認為王某、丁某和被告王某已就爭議水田簽訂了合同,雙方均有利害關系,雙方均有繼承家譜的想法。 他們都認為不招女婿是不孝的,所以證詞是不可信的。 被告xxxxxxxxxx和第三人xxxxx對證人的證詞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兩名證人是原告和被告的叔叔和姑姑,證詞不可避免地與個人傾向混合,因此本院將結合整個案件對證詞事實進行分析和確認。被告金某、胡某戊、胡某乙、胡某己、胡某丁及第一個三人王某丙未向本院學生提交相關證據。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繼承法律糾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債權人追索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案 | 深圳繼承律師來講講離婚后一方能 |
遺產繼承的稅收如何處理?深圳繼 | 深圳繼承律師告訴您辦理遺產公證 |
深圳繼承律師說法:對于代位承繼 | 手機號碼能繼承嗎?看看深圳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