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郭A、郭B對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以春字第00540號民事判決不服,因繼承糾紛案件向本院提起上訴,與被上訴人郭C依法組成合議庭,舉行聽證。 上訴人郭、郭的授權代理人周、其授權代理人董、張X、被上訴人郭前來參加訴訟。本案的審理現已結束。一審法院認定,原被告均為死者李興的子女。 死者李喜英于2013年5月24日病逝,于2010年5月18日獲得位于XX區的一棟房屋,建筑面積65.5平方米。 她的丈夫郭旭松于2000年去世,父親李鳳彤于1979年去世,母親張蘭英于1998年去世。 2009年10月6日,死者李喜英代表他立遺囑,遺囑中提到原告郭支付了他生前居住的房屋面積擴大款、入場費、裝修費共計4.5萬元。 原告郭明佳為支持其繼任者李喜英做了大量工作。 在審判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一致認為,繼承的房屋價值15萬元,現在繼承的房屋由被告郭占用使用。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例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法院一審認定與判決
1、一審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同一職務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被繼承人李某英死亡后,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被告郭某丙均為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人李×英生前立了一份代理遺囑。雖然代理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但遺囑中提到,原告郭某佳支付了4.5萬元用于繼承房屋面積的擴大、入場費、裝修費。庭審中也有相應的證人證言為證。可以推定這部分事實是李×英的真實意思表示,故這4.5萬元應在繼承的房屋總價款中扣除,歸郭某佳所有。原告郭某佳在被繼承人李某英死亡前已盡了較多的扶養義務,在遺產分配中應多給分。法院認為,原告郭某甲繼承40%的房屋份額,被告郭某乙、被告郭某丙分別繼承30%的房屋份額是適當的。目前繼承的房屋雖由被告郭某益占有,但考慮到原、被告雙方的實際生活狀況和經濟能力,由原告郭某益繼承該房屋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房屋折價款較為妥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繼承人李×英生前遺留的建筑面積為65.5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郭某佳繼承。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原告郭某甲一次性支付被告郭某乙、被告郭某丙購房款各31500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郭某乙將位于XX區建筑面積65.5平方米的房屋交付原告郭某甲;三。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在判決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擔1320元,被告郭某乙承擔990元,被告郭某兵承擔990元。
2、判決結束后,原告郭明佳和被告郭明怡均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郭明佳以郭明儀不應繼承遺產為由,要求撤銷一審判決,并要求將其母親的醫療、后期治療等費用作為債務從房款中扣除。 判決被依法修改為郭明佳遺產的60%。 郭孟C繼承40%。上訴人郭某義以書面遺囑無效為由,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判決三個子女繼承母親遺產。同時,在一審中擔任審判長的劉是代理審判員。根據相關規定,代理法官不能擔任審判長,因此一審程序違法。被上訴人郭某丙同意郭某甲的意見,認為郭某乙應該可以少分或者遺產。
二、法院二審認定與判決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本案所涉代書遺囑中除遺囑人李X英的簽字外,還有郭X學、郭X君、李X武的簽字。經審查,因郭X君在遺囑形成時并未在場,故其不具備遺囑見證人的身份。李X武為被繼承人李X英的弟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其為被繼承人李X英第二順序繼承人,亦不具備作為代書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故該份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律關于代書遺囑所規定的形式要件,應認定無效。一審法院對遺囑效力的認定本院予以確認。關于遺產的分配,因代書遺囑已依法認定無效,遺囑的內容即不具備效力,一審法院在確認代書遺囑無效后仍推定遺囑中部分事實為被繼承人李X英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適用法律不當,應予以糾正。關于郭某甲主張處理后事的花銷4.9萬元亦應從遺產中扣除一節,因處理后事時雙方并未進行協商,且郭某乙對此項花費不予認可。同時,被繼承人李X英的喪葬費、撫恤金共計3.4萬元已由郭某甲領取并用于處理被繼承人后事。同時,一審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對此節均未提及,故一審法院對此亦未作處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關于郭某乙提出一審法院程序違法一節,經查郭某乙的該項理由無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維持XX市XX區人民對于法院(2013)望民一初字第00540號民事法律判決進行第二、三項及案件受理費負擔以及部分;變更XX市XX區人民對于法院(2013)望民一初字第00540號民事法律判決進行第一項為被繼承人李X英生前沒有遺留的坐落于XX區,建筑施工面積65.5平方米的房屋由上訴人郭某甲及其繼承;郭某甲于本判決已經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通過給付作為上訴人郭某乙、被上訴人郭某丙房屋折價款各人民幣3萬元;二審法院案件受理費1425元(郭某甲預交500元、郭某乙預交925元),由上訴人郭某甲進行負擔500元,上訴人郭某乙負擔925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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