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是指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后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下面是關于自書遺囑的案例,和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一起來了解一下。
案例
原告劉某(女),訴被告左一、左二、左三、左四遺囑繼承糾紛案,原告訴稱被繼承人左某(四被告的父親)系軍人,1998年喪偶。經人介紹,左某與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在北京市朝陽區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左某與原告結婚前,有四個兒子,即本案四被告。原告與左某在結婚后,出資購買北京市朝陽區某社區某院某門某號房屋(以下簡稱涉訴房屋),并于2000年1月20日辦下房產證。
左于2006年11月1日去世,2004年3月30日,他向原告劉立遺囑離開了房子。 因此,質量法院對某劉某提出了請求,請求法院判決該訴訟由某劉某繼承房屋。
原告姓劉,出示了一份左的遺囑副本,內容是: “1999年8月12日,在黑龍江省 被介紹后,劉結婚并相愛,過著幸福的生活,但我沒有繼承權,只有美國的兩個共同財產,即四棟老房子,我們住在這里和房間的東邊,留給婦女生活,孩子們沒有權力干涉你。”.沒有別的,如果你想要家具,你只需要挑幾件。我認為孩子們是講道理的,會照顧好你的,沒有別的辦法,請照顧好你的身體,親愛的。立遺囑人:佐。
四被告辯稱:
一、本案涉及的房屋不是劉先生和左先生的共同財產,而是左先生和其已故配偶安先生的共同財產。
二、左的遺囑不具有書面遺囑的法律效力,應當認定沒有遺囑。
首先,遺囑處分了本案被告的合法權益,應屬無效。本案涉案房屋屬于左與其已故配偶安某的共同財產,應在安某死亡后依法繼承。本案四被告均為法定繼承人,與左共同享有涉案房屋。左未經四被告同意擅自處分他人權益的行為應屬無效。
其次,根據遺囑的內容我們無法進行確認遺產范圍。
第三,根據遺囑的內容,繼承人不能確定。
最后,根據遺囑的內容不能確定遺產的處分。
法院認為,有關房屋屬于已故配偶、一方和死者在婚姻存續期間簽署的購買合同,他們利用其服務年限享受相應的福利。安死了,沒有繼承產業。
原告劉某與被繼承人于1999年8月12日登記進行結婚,房款系在1999年10月25日付清。
因此,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是在原告和死者婚姻登記后簽發的,但不能確定這筆錢是死者和原告劉先生共有的財產。 但不能確定該房屋為死者與原告共有財產,訴訟涉及的房屋應確定為死者與左安共有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死者留下了“生前遺囑”,但遺囑不能確認死者將所有房屋的股份全部交給原告。因此,繼承人的部分仍應按照法定繼承原則處理。
綜上,判決認為本案涉訴房屋,有原告與四被告進行各項有五分之一的份額。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是第三部分中級以上人民對于法院可以提起上訴,北京市發展第三中級社會人民通過法院經開庭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深圳離婚在線律師來講講被繼承人 | 按照新婚姻法該如何起訴婚姻糾紛 |
如何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呢?深圳 | 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偽造遺囑的 |
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在線普法:繼 | 房產繼承需要注意什么事項?看完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