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人李某甲向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起訴:2018年4月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甲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根據原告的風俗,2019年1月13日向被告支付彩金88000元,未結婚的李某丙,2019年8月13日生育。控方要求向被告申請結婚登記,被告予以拒絕。請求被告返還彩禮未成功,為此,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彩禮88000元。
被告人李某乙認為:禮金是否歸還,要考慮雙方共同居住的時間、是否有孩子等情況。原來,被告在2019年1月13日訂婚當天雙方共同購買了一件三金等珠寶,花費17442元。被告人離開原告家時沒有帶走任何珠寶,而且訂婚后雙方共同居住,并于同年2月29日舉行了婚禮,雖已打進被告銀行卡88000元,但從2019年4月5日到2019年4月29日,原,被告人共同提取全部款項,以便兩人共同生活。由于原告不支付撫養費,包括生兒費、給孩子做常規檢查、照相、洗澡、奶粉等大筆開支,所謂的88000元已經全部用在原單位,被告雙方共同生活和子女撫養,不存在返還問題。在婚約到孩子出生13天后的這段時間里,兩人沒有固定工作,所有的開支都從這88000元中支付。被告人不承擔任何費用。
法庭經過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4月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并于2018年5月開始同居生活,在2019年1月13日,原告支付被告彩禮88000元,當天由該彩禮支付17442元購買珠寶,從2019年四月五日到2019年四月十日期間,先后從該帳戶提款70000元,被告人李某丙在2019年8月13日生下一子,雙方未辦理婚檢手續。被告人主張系雙方共同提取款項,并將其用來共同生活和撫養子女,原告不同意。
在2019年10月17日,李某乙曾起訴李某甲共同撫養孩子一案,2019年11月28日,山東省張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0303民初7465號民事判決書,裁定:一、原告李某乙與被告李某甲非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李某乙撫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人李某甲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至李某丙18歲為止;拒絕李某乙的其它訴訟請求。
李某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在訴狀的事實和理由中說:他沒有專業技術專長,沒有穩定工作,更沒有固定收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3民終603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后李某甲沒有履行贍養義務。
裁決結果
山東省臨淄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魯0305民初1485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甲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一審判決后,李某甲不服,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6月28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1)魯03民終226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山婚姻律師談沒領證能退彩禮嗎?"title="深圳南山婚姻律師談沒領證能退彩禮嗎?" />
深圳南山婚姻律師案例解讀
該案件是一起婚約財產糾紛,爭議的焦點是如何準確理解彩禮返還的條件。
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一方因某種原因向對方索取較大金額的財物,當一方不能結婚時,財產損害一方請求對方歸還財物而發生的糾紛。“彩禮”是指以婚姻為目的,按照當地習俗,由一方或一方家庭成員支付對方禮金和貴重財物。支付彩禮是我國民間的一種婚俗,它是男女雙方對未來婚姻目的的給付,從法律性質上講是一種以婚姻為條件的贈與行為。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一般人從事多年的勞作,傾家蕩產,都是迫于當地習俗,為了最終結成婚姻關系,只好作罷。這是目的性、現實性、無助的,是不能否認和忽略的。
在給付彩禮的費用中,本身蘊含著以對方承諾結婚為前提。若未結成婚姻,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因此,對于彩禮問題的處理,根據最終達成的結果來決定是否返還,符合公平原則。未形成婚姻關系的,以彩禮返還為宜。這類未結成婚姻關系是指未進行結婚登記,也未實際共同生活的情況。實務上,一些男女雙方雖因婚齡等原因未辦理婚姻登記,但已按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兩人還實際生活了一段時間,在此情況下,由于感情破裂而分手,假如僅僅是因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要求女方全部返還彩禮,則是不公平的。
在彩禮方面,我國《婚姻法》并未明文規定,在民法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習俗給付彩禮的,如認定屬下列情況,法院應當支持:(一)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上款第2款第3款第3款之規定應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不是對雙方已經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雙方確有同居,但最終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賠償彩禮一方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以及結合當地習俗等因素,決定是返還還是返還具體金額。這一記錄的精神仍然適用。對于這個問題,也可以結合其它情況來理解。在司法實踐中,對已經登記結婚并開始共同生活但共度很短的情況,雖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第十條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但送彩禮的實質是雙方婚姻,將一大筆錢或價值較高的物品相互贈與的行為,在此“以結婚為目的”不僅包括形式上要求合法登記,此外,實質上也需要有穩定、持久、共同生活的愿景。
雙方以法律形式簽訂了一份婚姻契約,但雙方在一起非常短暫(司法實踐中只有3天的情況),送彩禮的實質目的是雙方共同共同、長久、穩定的生活,實際上并沒有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提出離婚,這違反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感情約定”,因此應酌情返還所收到的彩禮。從而避免了對法律的機械性適用,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補償男方財產損失和感情傷害,維護公序良俗。達到法效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所以,主張短婚期間的“彩禮”也應該予以支持。在民法典頒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認定屬下列情況,(一)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本款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雖然以上規定比較明確,但在實踐中情況各異,如何判斷則取決于具體情況。
在處理婚姻財產糾紛案件時,不能僅僅以雙方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為理由,簡單地認為彩禮應當予以返還,應當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充分結合實際情況,考慮彩禮的金額、同居時間的長短、是否有子女、支出情況等因素,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和公正的原則,綜合認定彩禮應否返還金額和返還金額。以遏制高彩禮為前提,客觀、公正地維護女方合法權益。如某院《關于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裁定書》規定:當事人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居住的,同居一年以上或者已經有了孩子的,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不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不滿半年的,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按10萬元標準,退還率是50%-70%;共同生活超過半年而不到一年,退還的數額為本款的30%-50%;彩禮總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全部退還。
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然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從2018年5月起即開始同居,并生了一女,除了收到彩禮后的付款用來購買珠寶之外,并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和庭審調查,從2019年4月5日到2019年4月10日陸續取出彩禮帳戶中的錢,在同居期間,雙方的收入不穩定,被告人說,彩禮是用來在同居期間共同生活的,也是為了子女的培養,符合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控方要求被告返還彩禮依據不足,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也是公正、合理法律理念的體現。深圳南山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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