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中的戀人,總會許下浪漫的誓言,證明自己對愛情的堅定。
現在,除了承諾,更多的人還會通過簽署忠誠協議來鞏固愛情。那么,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深圳南山婚姻律師通過下面案例為您分析。
案情介紹
2017年,鄭某(女)與袁某(男)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
2018年,兩人簽署了《婚姻財產協議》,雙方因婚外情、家庭暴力或模棱兩可的異性朋友而離婚,過錯方應賠償對方50萬元,平均分割共同財產。
2019年某晚,袁某與婚外異性在酒店有住宿記錄。
鄭認為,在婚姻期間,袁多次與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導致夫妻關系完全破裂。因此,他向法院要求離婚。根據婚姻財產協議,袁支付了5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
在訴訟中,袁同意離婚,但沒有過錯,也不同意支付50萬元的損害賠償。作為卡車司機,巨額經濟賠償遠遠超過其支付能力。婚姻財產協議的一些條款涉及限制離婚自由和無效。
爭議焦點
雙方約定的夫妻忠誠條款有效嗎?
南山婚姻律師分析婚姻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src="/uploads/litimg/IMG_9227.jpg" title="深圳南山婚姻律師分析婚姻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
判決結果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共同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和家庭關系。鄭、袁的情感基礎薄弱。婚后,由于生活觀念和價值觀的差異,雙方存在矛盾。現在鄭起訴離婚,袁同意離婚,即夫妻關系確實破裂,法院調解無效,應允許離婚。
一審法院判決:鄭某與袁某解除婚姻關系;袁某向鄭某支付了5萬元的賠償金。一審判決后,鄭某和袁某都提出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在這種情況下,鄭、袁獨立簽署了婚姻財產協議第三條,第四條的協議內容是夫妻忠誠義務的協議,是婚姻法第四條的具體化。這一忠誠條款實際上是對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本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限制一方婚姻的人身自由,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這是雙方的真實意圖,不存在欺詐、脅迫、危險等可撤銷的情況,屬于符合婚姻法原則和精神的有效民事法律行為。
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袁與他人發生性關系,但結合本案,袁的陳述不能排除普通人的合理懷疑,因此應認定袁違反了婚姻財產協議約定的夫妻忠誠義務。考慮到袁是一名卡車司機,收入一般,約定50萬元的賠償金額不符合實際經濟狀況,明顯高,明顯不公平。因此,根據袁的經濟收入、日常消費水平和承受能力,結合當地生活水平,法院裁定袁向鄭支付5萬元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法院裁定鄭某與袁某解除婚姻關系,袁某向鄭某支付賠償金5萬元。
法官后語:忠誠協議的效力
公民有權控制和處置自己的身體,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處置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誠協議是已婚公民自愿限制和約束婚姻行為自由的體現,符合婚姻法原則、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
即使《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忠誠義務不是權利義務的規范,而是倡導性的規范,也不妨礙夫妻以民事協議的形式自愿將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賦予忠誠義務法律強制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不得有欺詐、脅迫,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以協議的形式剝奪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權利,如必須離婚,放棄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得探望子女,否則協議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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