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老公方某和妻子陳某結婚后,兩人買了總價180萬的房子,產權登記在方某名下。由于結婚后二人一直住在方某父母家,該套房子一直出租。
事后,陳某出國游玩時,方某經營的公司需要資金周轉,便通過中介公司將上述房屋出售。數日后,方某和鄧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按照市場價,房子的售價為250萬元。
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方某向中介人提供了戶口資料,并在婚姻狀況一欄注明“未婚”。收到全部房款后,方某協助鄧某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陳某回家后發現房子被賣了,非常氣憤,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以方某和鄧某未經其同意而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主張鄧某返還房屋。
南山婚姻律師說夫婦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產怎么辦?"title="深圳南山婚姻律師說夫婦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產怎么辦?" />
深圳南山婚姻律師指出
本案例中,方某名下的房屋為夫妻婚后購買,屬夫妻共有財產。所以,方某不得擅自賣房。
而對鄧某來說,由于方某提供的戶口本資料顯示為“未婚”,其產權也只是登記在方某一人名下,所以鄧某作為購房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方某是房屋的“未婚”。再者,鄧某在購房過程中,已經向方某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并完成了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所以,鄧某屬于善意第三人,能夠取得房屋所有權,陳某無權要求鄧某返還房屋。
實際上,許多夫妻在辦理房產登記時都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這樣很容易出現一方擅自處置房屋,另一方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爭議,建議如下:
1.在辦理房產登記的時候,盡量把房屋登記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
2.如果現有住房已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夫妻雙方可通過析產登記方式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加名手續。
3.如果該房屋為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不能收回的,該另一方可以請求在離婚時對損害進行處分,以賠償損失。深圳南山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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