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怎樣進行的?其中可分為協議分割和法院判決兩種,龍華區離婚律師將用本篇文章進行詳細介紹。
一、協議分割
夫妻協商分割財產,按照自愿原則分割共同財產,可以平均分割,可以歸一方所有,也可以同意給予子女,但要注意的是,雙方必須自愿,分割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能是子女、父母或其他財產。
二、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應當保護妻子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辜一方。不要損害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
1、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另一方合伙的,合伙財產可以分配給一方,取得合伙財產的一方應當向另一方賠償合伙財產價值的一半。
3、屬于我國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的生產生活資料,可分給有經營發展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企業生產技術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于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非生產性種田,離婚時應考慮生產經營的發展,合理分割或折價。
5、離婚時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未從家庭經濟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發展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安全問題需要進行分析處理,對一時之間確實存在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技術問題可告知相關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終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另一方適當照顧。
三、特殊情況的處理
我國經濟法律制度規定:離婚時,一方進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或偽造企業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之間共同提高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關系共同實現財產或偽造公司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沒有另一方發現有上述這些行為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生活財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自己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無論是通過協議進行離婚問題還是一個判決離婚,只要我們具備法定情形,當事人均可請求再次分割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共同提高財產被隱匿或者企業轉移的,可直接請求分割財產;共同實現財產被變賣,如果變賣行為能夠有效則只能請求分割變賣所得價金,若變賣行為都是無效,仍然存在可以直接請求分割被變賣的共同財產;被毀損的僅能請求支付賠償金、偽造債務的,可以同時請求非法占有人返還共同財產,在返還不能的情況下教師可以得到請求損害賠償損失。
配偶雙方書面同意,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屬于雙方,在離婚的情況下,如果一方承擔更多的義務,如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和協助另一方工作,另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
四、離婚經濟財產進行分割的原則
原則一:夫妻的個人財產屬于自己;
原則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處理的,按照約定處理;
原則三:協商不成,由法院可以判決。
有的夫妻因為他們結婚時間尚短,彼此發展之間并沒有一個什么共同財產,于是在離婚的時候,其實我們也就可以沒有必要對企業財產作出專門的處理。但在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時候,為避免出現之后在財產管理方面分析產生經濟糾紛,建議最好還是寫清楚,雙方是因為不存在共同財產,所以如果沒有及時作出相應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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