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是屯子集體經濟構造成員的一項基礎權力,應當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當事人作為本村村民,戶籍始終未更改,應該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構造成員的各項權力,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其婚后隨遷入戶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構造成員的各項權力。盡管其家庭長時間在外寓居生存,但并不因此喪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宅基地使用權。接下來就由華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在外未遷走戶籍人員是否還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當事人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設置裝備擺設屋宇,所建屋宇被認定為違法修筑并已被逼迫撤除,但仍享有宅基地應用權力,行政構造應該基于當事人正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對其予以賠償布置。至于當事人在該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則是補償安置過程中確定補償標準的考量因素之一。行政機關僅以當事人所建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為由,拒絕給予當事人補償安置的主張不能成立。再審申請人河南省信陽高新手藝家當開發區治理委員會(如下簡稱信陽高新區管委會)因與被申請人陳立、華安民、華寧、華一聰(如下簡稱陳立等四人),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信陽市國民當局、河南省信陽高新手藝家當開發區城東街道辦事處行政征收一案,不平河南省高等人民法院(2019)豫行終3767號行政訊斷,向本院請求再審。本院依法構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2、信陽高新區管委會請求再審稱,陳立等四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因其戶籍地點的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劉洼村陳廟組集體地皮(含宅基地)在信陽××新區××2017年征收屋宇以前,已被地皮征收部分征為國有,陳廟組已支付地皮補償款,陳立等四人曾經獲得地皮補償款權力。陳立等四人無屋宇,此前存在的兩件違法修筑已被行政法律主體逼迫撤除,信陽高新區管委會是屋宇征收主體而不是地皮征收主體,既未征收過陳立等四人的集體地皮,也未拆遷過其屋宇,二審法院責令信陽高新區管委會對其予以賠償沒有法令根據。陳立等四人亦未對其訴請的1085500元供應法令及處所規范性文件根據。是以,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的劃定請求再審,要求:依法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終3767號行政判決,改判駁回陳立等四人的訴訟請求。
3、本院經審查覺得,宅基地使用權是屯子集體經濟構造成員的一項基礎權力,應該保證屯子村民完成戶有所居。本案中,陳立作為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劉洼村陳廟組村民,戶籍始終未更改,應該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構造成員的各項權力,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陳立結婚后,其隨遷入戶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構造成員的各項權力。盡管其家庭長時間在外寓居生存,但其實不是以損失該村集體經濟構造成員資歷和宅基地使用權。雖然陳立等四人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設置裝備擺設屋宇,所建屋宇被認定為違法修筑并已被逼迫撤除,但仍享有宅基地應用權力,信陽高新區管委會應該基于陳立等四人正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對陳立等四人予以賠償布置。
至于陳立等四人在該宅基地上是不是有正當房屋,則是補償安置過程中確定補償標準的考量因素之一,信陽高新區管委會僅以陳立等四人所建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為由,拒絕給予陳立等四人補償安置的主張不能成立。因此,二審法院確認信陽高新區管委會對陳立等四人不予補償的行為違法,認定陳立等四人具有獲得征收補償的權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河南省信陽高新手藝家當開發區治理委員會的再審請求不符合《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劃定的情況。按照《最高國民法院對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采納河南省信陽高新手藝家當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再審申請。以上就是華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在外未遷走戶籍人員是否還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華區離婚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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