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華律師告訴你離婚在新加坡比登天還難,這就是離婚率低的原因,可是為什么呢?
那么在新加坡,離婚成功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深圳龍華律師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
婚姻不能持續三年。該法規定,除非提出離婚的一方(原告)遭受不尋常的傷害或困難,否則夫妻雙方不得提出離婚。那么,究竟什么情況才足以構成“異常傷害或苦難”呢?
存在三種主要情況:
1、訴方遭受家暴,以致淤青或骨折,并有醫生的驗傷證明;
2、婚姻中的一方有嫖妓的習慣,次數較多,且有照片、錄像為證;
3、婚姻中的一方偏愛過激性愛。
還有小伙伴會問:“有偏愛極端變態的性行為嗎?”怎么證明呢?!”
第三種情況雖然很難證實,但它通常會伴隨著一場家暴。雖然這樣說,但是,在三年內成功申請離婚的情況還是相當少見的,因為新加坡法庭希望避免把婚姻當作是兒戲,不尊重婚姻。
那么,三年后結婚想離婚就容易多了?你們要這樣想太幼稚了!無論你們結婚多少年,要在新加坡離婚都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據新加坡《婦女憲章》第95條規定,提出離婚的一方(即訴方)必須以以下五種情形之一作為離婚理由,證明“婚姻已經破裂,已經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
這五種情形是什么?
1.被告方有通奸行為。
假如你想以"對方有通奸行為"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你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你的丈夫/妻子和別人有過性關系。
只是看見他們牽手或親吻?對不起,只要你不能證明他們有性關系,就不能構成“通奸罪”,也不能以此為由離婚。
所以,如果你想以“對方有通奸行為”為理由離婚,就得有證據才行,如果真的沒有這些證據,一些聊天軟件和電子郵件也可以證明。例如丈夫/妻子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一直頻繁地向“第三世界國家”發送信息,內容也相當親密,這類信息也可作為證據。
不過小伙伴們注意啦!即便你能證明另一半有奸淫行為,他/她也有可能獲得孩子的權利,因為這并不能說明他/她不是一個好父親/母親!
2.辯方行為不當。
這是人們離婚后最常見的一種情形。事實上,"行為不端"一詞的用語更為通俗易懂,《婦女憲章》原文為"辯方行為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不能繼續與前者共處"。
這包括范圍更廣,更嚴重的還有賭博、家暴等。稍有類似,對方睡覺打鼾,害你一夜難眠。洗手間不關門,彼此不愛干凈,等等。如果是你不喜歡的,接受不了的,就算是“對方沒有道理”。
離婚又分為“協議離婚”和“爭議離婚”兩種。約定離婚是指被告同意并承認離婚的理由,當事人無需出庭,這樣可以省錢。爭論離婚是指被告方不同意離婚,或對離婚理由有異議,因而提出反訴。
所以,起訴方在填寫離婚理由時,要注意措辭,不要過分指責對方不是,把對方說得一錢不值,否則只能“來來回回”,兩敗俱傷。
3.原告被辯方指控的時間不少于兩年。
至于"被對方拋棄不少于兩年"的問題,也是很難做到的,因為此處的"遺棄"是指一方單方選擇離婚并失去聯系。
但是這種情況在新加坡卻很少見,因為新加坡面積太小了,找個人也不難。
那么如果對方離開新加坡怎么辦?即使離開新加坡,今天的大多數人也擁有許多社交軟件,仍然能夠保持聯絡。
4.分居三年以上,被告方也同意離婚。
在婚姻關系存續三年后,如雙方自愿離婚,須分居三年才可提出離婚。三年期內,必須徹底分開居住,不僅不能發生性關系,也不能有其他表現雙方仍有感情的行為,比如女人給男人做飯、洗衣、熨衣服,或是以夫妻名義一起參加舊同學、舊朋友的聚會,也不能一起討論決定家庭、孩子的事。
所以,生育幼兒的夫妻通常很難選擇“分居”作為離婚的理由,兩人會經常因為孩子的事情而爭吵。
只要符合以上條件,即使同一棟房子,不同的房間,也可以這樣。
5.五人分開至少四年。
假如一方不愿離婚,分居至少要持續四年!
如此看來,在新加坡離婚,除了受錢的折磨之外,心里就更累了!一拖再拖已有多年了。看起來好像一開始看準人再結婚更有說服力了!
龍華律師指出人在國外仍然可以辦 | |